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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司法和行政保护缺一不可

2014年06月18日 10:41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5月26至29日,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率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利法执法检查组赶赴安徽。检查组先后来到合肥、芜湖、蚌埠等地,深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了解专利法贯彻实施情况,听取政府、司法机关及科研人员、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柳斌杰在检查中指出,严格保护专利权是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方面,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必要保障,应像严格保护有形产权一样严格保护专利权,全面加强专利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我们要清醒看到,我国建立专利法律制度历史比较短,法律本身还存在一些缺陷,执行中也出现一些困难和问题,我们要通过完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种专利保护模式,有效降低专利维权的成本,切实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保护的核心是维权

  安徽在全国率先开通覆盖全省的维权援助公益电话

  检查组来到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检查时,奇瑞公司法务部部长徐晖介绍,奇瑞公司前不久开发了一款新的传动系统,在采用何种技术方案时遇到困境,公司利用专利数据库进行检索分析,发现某国一项专利技术比较先进,而且有多家跨国公司利用该专利进行专利布局并开发出产品,于是奇瑞公司对该专利深入研究,成功突破技术方案,取得了自己的专利,同时围绕方案进行多项专利布局,真正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产品。

  安徽省政府副省长方春明介绍说,安徽通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有效地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2013年全省共组织各种形式的专利行政执法检查活动460余次,检查商品6.4万件;共立案查处专利案件275件,其中专利纠纷案件106件、假冒专利案件169件,分别比2008年增长4.6倍、27.2倍。

  此外,安徽省还成立了中国(安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在全国率先开通了覆盖全省16个市的“12330”维权援助公益电话,积极为重点企业应对国际专利诉讼提供维权援助服务,成功帮助奇瑞汽车、华星化工、贝克药业、江淮汽车、大地熊新材料等企业打破国际巨头垄断和挤压,依法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帮助江淮汽车应对日本三菱公司专利侵权诉讼,取得良好效果,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2012年十大典型案件。

  芜湖市副市长张志宏强调,我们将保护专利权、维护专利权人权益,作为保证专利制度有效实施的核心工作,不断加大依法保护专利的力度。2008年以来,采取市县区联动执法检查形式,开展了“春雷”、“天网”等专项行动30余次,检查流通领域的食品、药品、小家电等商品10万多件,对800多件专利产品进行了核查,对43件假冒专利商品或专利标注不规范商品下达了处罚决定书;法院受理立案专利侵权纠纷案28件,目前已全部结案。

  保护不力遏制创新活力

  专利诉讼面临“赢了官司,输了市场”“赢了官司,赔了钱”等不正常现象

  据了解,随着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的发展,专利侵权行为呈现链条化、网络化、复杂化的新特点,专利侵权现象整体上还多有发生,少数地区、部分行业存在大规模、群体性侵权行为,专利维权仍存在周期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

  据国家专利局统计,97%以上的专利侵权案件由于难以证明造成损失和违法所得而采用法定赔偿,平均判赔额度约为8万元。由于行政执法权限不足、手段缺、力量弱,执法力度不足以有效制裁和震慑专利侵权行为,不能充分发挥快速解决纠纷、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作用,在相当程度上抑制了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

  近年来,安徽省在加强专利司法和行政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专利保护力度还不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创新热情。在执法检查中,有多家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反映专利保护不力,尤其是企业和专利代理所反映强烈。专利司法保护存在举证难、周期长和赔偿低、效果差等突出问题,专利诉讼面临“赢了官司,输了市场”“赢了官司,赔了钱”等不正常现象。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关于违法所得等相关证据由侵权行为人持有,权利人难以获取;在涉及制作工艺、中间产品的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人无法直接获取侵权行为相关证据,只能通过派人进入侵权行为人生产场地内部等方式获取证据;各地法院证据保全措施适用标准不统一;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日益增多,电子证据时效性强、易篡改,取证尤其困难。

  专利侵权诉讼审理周期过长。随着专利侵权诉讼的拖延,专利价值日益贬值,难以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和获得充分赔偿。专利侵权诉讼赔偿数额较低,诉讼成本较高,责令停止侵权的判决执行措施不到位,难以有效制裁恶意侵权行为。

  与此同时,专利行政执法保护不力。针对专利侵权缺乏判赔权,无法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保障专利权人合法权益;针对群体侵权、反复侵权和链条式侵权制裁力度不够,缺乏必要的主动查处权。

  建议适时修改专利法

  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判罚力度,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专利法的核心在于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专利司法和行政保护是重要的法律实施活动。检查组认为,应积极发挥司法和行政执法作用,探索加大对专利侵权行为的判罚力度,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有效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张志宏建议立法机关适时修改专利法,明确市、县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权限,建立国家和地方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机制,重点加强省级以下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专利、查处侵权和调处案件等方面的能力。另外,现行专利法律体系已由国务院以条例的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和代理行为作出规定,建议在专利法中也应对专利代理作出相应的规定,并赋予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诉讼业务的权利,明确其从事诉讼业务时应具备的资格和应当履行的手续等。

  蚌埠市副市长程双林则建议,将专利案件的审判权下放至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他说,随着企业和公民专利意识不断增强,专利案件在不断增加。为了便于打官司,减少司法成本,有必要在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庭,赋予其审理专利案件的权限。同时还要加强新环境、新技术下专利侵权的研究与应对,强化电子商务等新型市场业态下的专利保护,合理界定电子商务平台在专利侵权投诉中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汪利民表示,2008年新修订的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于“为生产经营目的”这一专利侵权构成要件的理解,难以准确把握。

  司法实践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被告某中学建设学校的围栏,侵犯了原告的围栏实用新型专利权,原告以被告制造使用侵权围栏产品构成侵权诉至法院。

  学校建设围栏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上述规定,如判定学校的行为构成侵权,前提必须认定其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围栏。但在这一案例中,学校的行为似乎不宜被认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但若判定学校的行为不侵权,给人直观感觉存在放纵的嫌疑,比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们担心它们都可以凭借非生产经营目的来为自己脱责,可能成为特权单位。因此,汪利民建议,在立法层面对“生产经营目的”的含义应予以明确。(毛磊)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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