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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登封法院查封价值超千万房产 查封依据遭质疑

2014年06月19日 10:4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平顶山6月19日电 (记者 侯伟胜)围绕河南省平顶山市一套价值超千万的房产,出现了两个不同版本的购房合同。这两份合同属于两个不同的买家,一份是开发商认可、且在当地房管局备了案的;一份是未在房管局备案、且不被当事各方认可的。河南省登封市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依据未在房管局备案的购房合同,将这处属于第三方的房产查封。在房管局备案的合同的法律效力,还比不上没有备案、不被认可的合同?法院的做法招致质疑。

  价值千万房产遭查封

  据平顶山市民尹现召反映,2012年8月9日至2012年10月30日,他和张淑梅等四名亲属先后借给河南迪汇达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迪汇达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整。由于迪汇达公司未能按时还款付息,双方协商,将迪汇达公司购买的、由华诚荣邦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诚地产)开发的平顶山市新城区蓝湾国际商业用房抵给尹现召,这块房产面积是1678.65平方米,当时售价1384万余元,尹现召则需再向迪汇达公司支付300万元购房款。2012年11月7日,迪汇达公司的负责人和尹现召、张淑梅等人一起,来到华诚地产办理了相关手续。张淑梅作为购房人代表,与华诚地产签订了新的购房协议,但由于华诚地产当时未能完善该楼盘的部分手续,双方签订的此份购房合同也没有房管局备案。2013年9月27日,华诚地产在完善了相关手续后,与张淑梅经由平顶山市房管局网签了一份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013年10月16日,张淑梅、尹现召等人在依法缴纳了各种税费之后,取得了房产证。

  尹现召等人与华诚地产签订合同23天后,登封市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一纸裁定,将该处房产查封。这份编号为(2012)登民二初字第444号裁定书称,该院于2012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斌诉被告付建甫、河南迪汇达实业有限公司等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1月29日向该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迪汇达公司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蓝湾国际1678.65平方米的房产予以查封。该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将被告的该处房产予以查封。该裁定书显示,审判员为梁新乾。

  一套房俩购房合同

  采访中,尹现召向记者提供了他们与华诚地产分别于2012年11月7日、2013年9月27日签订的两份购房合同复印件。记者看到,这两份合同的签订日期不同,购买人均为张淑梅。“2012年11月7日第一次签合同的时候,该楼盘的手续还不完备,未能在房管局备案。开发商完善相关手续后,我们2013年9月27日经由平顶山市房管局网签了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尹现召说。

  尹现召说,自己的房子被登封法院当成迪汇达公司的房产进行查封,他感到很不解。后来,他见到了法院查封自己房产的依据:一份迪汇达公司和华诚地产于2011年7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尹现召将自己的购房合同与法院作为查封依据的那份合同进行了认真比对,发现这两份合同指向为同一处房产。

  6月10日,记者来到华诚地产公司,见到了该公司一位姓刘的副总。刘姓副总说,购房合同一式两份,购房人一份,公司一份。公司之前已经分别给尹现召和登封法院核对过两份不同的购房合同,尹现召一方的购房合同与该公司保存的原件一致,“我们是在上面签了字、盖了章,负法律责任的。”

  对于法院作为查封依据的那份合同,华诚地产没有表态,而迪汇达公司的大股东付建甫表示,“不知道是从哪里来的,不清楚是咋回事”。付建甫说,公司其实是和一位吕姓人士联系的借款,不过是用李应斌的名字办的手续,他从来没有见过李应斌。

  6月17日下午,记者按照付建甫提供的联系方式,拨通了吕姓人士的电话,试图就法院作为查封依据的那份购房合同的出处进行求证。吕称,她正在外面出差,6月18日下午回到郑州后,会和记者面谈。6月18日下午,记者再次拨打吕的电话,她说她已经和李应斌的律师联系过了,记者有啥问题可以和律师联系。按照吕女士提供的联系方式,记者联系上了李应斌的辩护律师武林英律师。武林英说,作为辩护律师,肯定相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当然,这份合同是否真实,还要以法院的判决为准。武林英并未透漏李应斌向法院提供的购房合同的来源。

  采访中,记者从平顶山市房管局了解到,张淑梅、尹现召等人和华诚地产签订的购房合同,在房管局备了案,并办了房产证。法院作为查封依据的购房合同,在该市房管局没有备案。

  法院是如何根据没有备案的合同查封房产的呢?平顶山市房管局监理所胡所长6月10日上午告诉记者,2012年12月10日,登封法院法官梁新乾到该局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当时房管局明确说,该房屋未办理初始登记、未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未办理预告登记、未办理预售,根据法发(2004)5号《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无法协助其查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到以通过建造实际取得房产所有权的华诚地产公司要求协助查封,后来听说他们没有去,不知道为啥。

  而华诚地产的刘姓副总告诉记者,登封法院查封房产时并没有到该公司了解情况。“人家法院执行,咋可能通过我们?”刘姓副总说,“后来登封法院来过几次,也核对过购房合同的事,但那是在查封之后。”

  “白合同”敌不过“黑合同”?

  “我的购房合同是开发商认可的,后来又在房管局备了案的,并且据此办理了房产证,却不被法院认可。既没有在房管局备案,也不被当事各方认可的购房合同却成了登封法院查封的依据,这到底是为什么?”尹现召说,2013年11月8日,他们向登封法院提交了《关于对2012年登民初字第444号民事裁定的异议申请》,法院却置之不理。2014年4月9日,他们再次向登封法院提出查封异议申请,要求解除对他们合法房产的查封。4月23日,登封法院举行了听证会。4月25日,登封法院出具裁定,驳回了他们提出的异议申请。

  拿这份未在房管局备案、且不被当事方认可的购房合同作为查封依据是否合适?6月13日上午,登封法院宣传科赵科长打来电话说,目前法律程序正在进行当中,不便发表意见。而记者与梁新乾法官联系时,梁新乾称“没时间和记者见面”,拒绝接受采访。

  针对这种情况,记者与于6月16日上午来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采访。该院执行局马军杰庭长说,这是审判环节的事,不是执行环节的事。在房管局备案的合同,俗称“白合同”;没有在房管局备案的合同,俗称“黑合同”。“白合同”的法律效力通常要大过“黑合同”,但是有些事情往往很复杂,最终还要以法院的裁定为准。

  马庭长说,如果遭查封一方有不同意见,可以向法院提起异议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可以向上一级法院再次提出异议申请。如果再次被驳回,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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