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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情人要求“转正”恼怒 将其用石块砸死掩埋

2014年06月25日 10:09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0)

  曾经的好丈夫、好父亲,却因其情人要求“转正”而恼怒,将其用石块砸死并掩盖。2011年兰州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后因证据不足被省高院发回重审。昨日,兰州中院二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查明,现年46岁的杨某,系永登县人,曾是永登县某煤矿工作人员。2007年,杨某在工作中结识了未婚女子阿娟,随着两人的不断接触,渐渐产生感情,并发展成为恋人,而杨某有家庭、有孩子。2008年5月的一天,杨某和阿娟在永登县一山上转悠,阿娟在谈话中要求杨某离婚,并与其结婚,而杨某却不愿离婚,为此二人发生激烈争吵。在此过程中,杨某随手拿起旁边的石块向阿娟后脑部砸去,连砸几下后,阿娟一动不动地躺在地下。此时的杨某并没有拨打求救电话,而是坐在阿娟身边吸了一根烟,随后离开。三天后,附近村民发现了尸体,并报了警。公安人员在现场勘验时看到,阿娟身体被土所掩埋。随后,杨某在单位办公室被抓获。

  庭审中,自称完全没有视力的杨某一直辩称,自己从未拿土掩盖阿娟的身体,并且当天拿石块砸阿娟完全出于教训她一下,不是真的想置阿娟于死地。随后,杨某还向法庭交了一份悔过书。

  公诉机关认为,杨某持石块将阿娟砸死后,又用土掩埋其身体,其主观上构成杀人的故意。案发后,不仅没有在第一时间抢救被害人,还将其丢在荒山,鉴于上述原因,建议对其实施死刑。其辩护律师则认为,杨某的行为是因阿娟要求其离婚惹怒杨某所致,此前二人感情较好并无仇恨,杨某也并无杀人动机,所以,公诉机关在定罪量刑上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建议量刑在无期或者死缓。该案未当庭宣判。(记者 许沛洁)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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