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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宣判首批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2014年06月27日 20:1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福州6月27日电 (金晓静)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7日对外披露,该院26日分别对被告人陈某环境污染一案、翁某环境污染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翁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这是自去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福州市宣判的首批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据介绍,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8日期间,被告人翁某某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未建废水处理设施,在其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城门村城楼一租用的厂房内,雇佣工人非法从事配件镀锌加工,并将生产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到车间外的暗沟,穿过马路排入对面的雨水沟。

  经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认定,该厂车间地面水总铬含量57.8mg/L(超标56倍);车间外暗管排放口总铬含量70.8mg/L(超标69倍),均不符合废水排放的国家标准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而被告人陈某2013年4月至2013年8月5日期间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未建废水处理设施,在其位于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租用的厂房内,雇佣工人非法从事配件镀锌加工,生产的废水从清洗池内用移动水泵直接抽至下水道排放,部分电镀废水漫流在车间地面上,并通过车间下水道直接排放。

  经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认定,该厂清洗池六价铬含量47.9mg/L(超标238倍)、总铬含量89mg/L(超标88倍);地面清洗水六价铬含量47mg/L(超标234倍)、总铬含量124mg/L(超标123倍),均不符合废水排放的国家标准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翁某某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庭上,翁某、陈某均表示,自己不清楚开设电镀厂要办理相关手续,也不清楚电镀厂所排放的污染物会污染环境;到检察院起诉时才知道自己所做的事是违法的,十分后悔。(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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