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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四中院推行院庭长办案制 已审案近700件

2014年07月01日 18:2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重庆7月1日电 (镇聪)今年以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托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着力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模式,积极推行院、庭长办案制,切实将院长、副院长等院级领导以及庭长、副庭长作为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回归法官角色本身,并且对领导层的“任务量”也做了严格规定。该院1日发布消息称,截至目前,重庆四中院院级领导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41件,庭长、副庭长主办或担任审判长审理办案640余件。

  该院专门出台相应工作制度,将办案工作任务量化分解,要求院、庭长带头办理大案疑案。

  院内设立委员合议庭,由院长、副院长、其他审委会委员三至七人组成,院长或副院长担任审判长,负责审理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立案庭将部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和新类型案件分配至院长和分管业务副院长,由院长、副院长负责办理。

  副院长、审委会委员编入相应合议庭,审理比较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庭长、副庭长编入所在庭的合议庭,分别担任审判长,直接办理案件。

  重庆四中院还对领导层的“任务量”进行细化。委员合议庭每年审理案件不少于1件。副院长、担任副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委会委员,除每年承办一定数量案件外,担任审判长参加审理案件不少于10件。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审委会委员每年承办案件数不少于当年全院法官平均办案数的八成。庭长每年承办案件数不少于所在庭其他法官平均办案数的三分之二。副庭长、审判长每年承办案件数不少于所在庭其他法官平均办案数的八成。

  重庆四中院介绍,为实行“审判合一”,排除层层审批、层层把关的内部案件裁判规则,克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弊端,院、庭长在担任审判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与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表决权。合议庭成员先发表意见,院、庭长最后发言,避免对其他成员发表意见产生干扰。如院、庭长个人意见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合议庭成员同时列席审委会。

  该院还要求院、庭长通过主办案件及时把握审判工作动态,掌握审判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发挥指导监督作用,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院、庭长通过带头审案、庭审观摩、文书评查等活动,掌握法官司法行为是否规范、驾驭庭审能力是否合格、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等信息,进一步提高审判管理的针对性。院、庭长办理案件对审判前沿问题进行规则示范和判例指导,对青年法官言传身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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