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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重拳出击查违建 两小时到现场不停建可强拆

2014年07月03日 13:14 来源:文汇报 参与互动(0)

  今后,对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的在建违法建筑,拆违部门将依法进行强拆。同时,除了根据相关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房管部门可对业主处以最高10万元罚款之外,有关方面还可对设计、施工单位等其他违法建设当事人进行处罚。在昨天举行的市政府新闻通气会上,市建管委、城管执法局等多个部门的负责人共同对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进行解读,并表示,即将根据《实施意见》出台配套的快速拆除在建违法建筑的执法流程。

  确保“新账不欠”是关键

  “没有快速处置机制,盖一处违法建筑可能只要几天,但拆掉却要花半年。”市建管委主任汤志平说,确保“新账不欠”,是遏制违法建筑蔓延的关键。

  根据《实施意见》,发现在建的违法建筑后,管理部门应当在调查取证后,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并可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如果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拆违实施部门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对在建的违法建筑,拆违办等相关管理部门要做到案件受理后两小时内到现场处置、两天内反馈查处进展、半个月内反馈查处结果。

  对在道路、河道、航道以及公共绿地、消防通道、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内搭建的违法建筑,管理部门可将其视作障碍物,如果当事人不能拆除,则由拆违实施部门依法立即代为拆除。

  汤志平表示,此前基层拆违的实践和当前整治“群租”的经验都表明,如果得到公安消防部门的支持,往往能更好地处理此类城市管理“顽疾”。因此,《实施意见》明确将违法建筑治理纳入消防监管重要内容,拆违实施部门在查处违法建筑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火灾隐患,应会同公安消防机关开展联合执法。对拆改公房等存在损毁、占用公共财物的情况,可依据《治安处罚法》交由公安机关查处。

  租住违建将不能办居住证

  针对“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这个长期干扰违法建筑治理的问题,《实施意见》加大了对违法建设当事人的查处和制约力度。

  如: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拆除而由拆违实施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的,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并处以罚款。根据相关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房管部门可对业主处以最高10万元罚款。

  除了处罚业主,《实施意见》中还包括了对设计、施工单位等其他违法建设当事人的处罚规定。如:设计、施工单位未按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进行设计、施工,造成违法建设的,由规划国土部门分别按设计费和施工管理费的20%至100%处以罚款。

  如果遇到当事人拒不缴纳强制拆除施工费用,或者拒不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拆违实施部门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管理部门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市拆违办还将和征信部门合作,将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除违法建筑的当事人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等。

  考虑到不少违法建筑出现的原因是业主希望借此牟利,《实施意见》规定,对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拆违实施部门将书面告知相关部门采取限制措施,包括房地产登记机构对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不予办理房地产转让、抵押等登记;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食药监部门不予办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许可;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停止提供服务;公安或人保部门对租住在违法建筑内的人员不予办理居住证、临时居住证。

  擦亮物业公司这双“眼睛”

  此外,《实施意见》规定,物业公司如果不能履行及时发现、劝阻和报告义务,各区县房管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并作为企业资质升降级、项目评优和项目招投标的依据。同时规定,物业公司发现问题后,要在两小时内向区县房管部门以及街道、拆迁办等各区县指定的责任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根据《实施意见》,今后申城发现违法建筑的“眼睛”还包括各地的网格化综合管理系统、市民投诉和专门的“区县-街镇-村居”三级巡查发现力量等。(记者 叶松亭)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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