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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铁笼关被告”有违法治精神

2014年07月11日 09:46 来源:长沙晚报 参与互动(0)

漫画/朱慧卿

  “一间房子里摆着三个铁笼,也就一人多高,和马戏团里的无异。”前段时间的一段见闻,至今仍让律师朱寿全感到不可思议。他告诉记者,6月18日,他到河北张北县法院开庭时,看到自己的当事人庭前被关在法院一个房间的铁笼里。据悉,在当地某些法院,“羁押室里的铁笼老早就有了,并不是新设置的。”(7月10日《东方早报》)

  被告人进铁笼的荒诞一幕,在张北县竟然由来已久。由此,公众再一次见识到,地方司法生态与主流形态之间的深深裂痕。在此类“边远地区”,所谓老办法、土规则,仍广泛运用于日常的审判实践。久而久之,赤裸裸的侵权,俨然变得理所当然。有涉事者辩称,“为了防止发生意外,设置铁笼是必要的”——这种自成体系的封闭逻辑,丝毫不曾顾及那些已成共识的法律常识。

  众所周知,无罪推定——“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的通行原则。而将被告人关进铁笼的做法,显然已突破最低限度的底线。其一方面预设偏见立场,默认嫌疑人有罪;另一方面则对嫌疑人极尽歧视、羞辱之能事。凡此种种出格行径,无一不给围观者以“未审先判、未判先罚”的恶劣观感。整个过程中,法院当有的超脱与克制,几近荡然无存。

  庭审如何进行,早有一整套完备的规范流程。按照规定,开审前,被告人应在候审室候审,由法警看守。在此阶段,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务必要遵循“必要、实用及最小化伤害”的原则——动辄将被告人投入铁笼,无疑已“走得太远”、越界太多!而更为可怕之处在于,此类做法极易给被告人造成强大威慑。从而从根本上破坏了审判环节控辩平等对抗的心理格局。

  森森可怖的铁笼,势必会对被告行使辩护权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在这种有失公允的审判环境中,“结果的正义”变得很是可疑。当公诉方借助“铁笼”等“盘外招”,瓦解了被告人的底气与信心。此语境下的“法庭辩论”从一开始,就注定失去了充分博弈的可能。事实上,为了捍卫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很多地方已在试水“去犯罪化标签”,比如不穿囚服、不使用戒具、不设置囚笼、不剃光头等等。在此背景下,张北县的铁笼,更显刺眼。

  作为老办法、土规则的铁笼,无非再次揭示了存在已久的司法属地化顽疾。在不少偏远地区,司法从业者对于绝对的、超验的程序正义缺乏认同,而深陷于追求超高胜诉率,以及尽快惩戒罪犯的焦虑中,乃至忽略了对于规则底线的恪守。在这种主观的、被操作的司法实践中,审判失去了中立的灵魂,必须引起高度警惕。(然玉)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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