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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官独立办案须弱化不当考核

2014年07月11日 14:12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0)

  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未来五年法院改革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纲要提出,今后,独审法官可直接签发判决书,不再由院长或庭长签发。不过,由合议庭审理的相对复杂的案件仍需由院长或庭长签发。

  法官直接签发裁判文书,从理论上看,可以较好地实现法官责权的统一,去除“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弊病,而且可以较大限度地排除来自法院内部的干扰。所以,“四五改革纲要”一发布,就受到了公众关注,获得了普遍好评。但如果对当今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审判生态有较多了解,就会发现,仅凭裁判文书签发这一关,恐怕还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因为它只不过是整个办案程序中的一个环节。

  从审判实践看,院庭长之所以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来签发裁判文书,重要初衷是统一裁判尺度,保证案件质量。那么,他们下放文书签发权,如何把控案件的整体质量,就成为改革需要解决的重要议题。

  在当前,层层考核已是常态,考核的内容五花八门。本来,通过考核来促进案件质量提升,这是好事。但好经常常被念歪,考核结果常常被不当利用,往往与某些利益挂钩,甚至成为上级法院控制下级法院的抓手。比如体现案件质量的案件改判率、发回重审率,这本是上级法院行使审判监督的必然结果,如因法官枉法办案、严重不负责任,那么应当追究承办法官的责任。除此之外,因法官对法律和自由裁量的理解不同,或者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等原因而发改,就不应当追究承办法官的责任。

  如果一味以改判发回率来考核,就会严重束缚法官的手脚,让正常的审级监督形同虚设,也让独立办案成为空中楼阁。而考核结果直接关系到某个法院、某个庭室的业绩,那么不但院庭长难以放权,还会引发动辄请示汇报等不当做法。

  的确,法官在裁判文书上署名,本身是体现法官责权的最好形式,但毕竟只是形式。要让法官真正独立办案,需要进行综合改革,强化办案责任,严格责任追究,依法行使监督权。显然,弱化无实际效果的考核指标,乃至取消不当考核,更是当务之急。(庾向荣)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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