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性骚扰” 可主张精神损失费
2014年07月17日 11:24 来源:武汉晚报 参与互动(0)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志军表示,2005年6月26日,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首次进入中国立法者的视野。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目前类似于性骚扰的惩罚表述在其他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诸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儿童权益保障法》、《青少年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刑法》等。
孙志军称,公共场合的“性骚扰”,一般会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同时,如果受害者精神受到刺激和伤害,也可主张精神损失费。
【编辑: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