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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6年不追债 担保人反告银行返还抵押房产胜诉

2014年07月17日 16:58 来源:四川新闻网 参与互动(0)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逾期不还,担保人将负担保责任,这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借贷关系操作的模式。然而,日前西昌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债权案件,法院判决担保人不仅不用承担担保责任,同时要求银行将抵押在其处的《房产证》返还给担保人。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件回溯 借钱不还担保人反告银行

  2001年6月,西昌市民老胡向西昌某银行贷款5万元用于经营果园,并请朋友老李做担保,三方于当年6月6日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老胡向银行贷款5万元用于经营果园,借款期限为一年,时间从2001年6月6日至2002年6月6日,老李用其位于西郊乡的一套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指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他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

  一年时间很快过去,老胡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暂时不能还款,于2002年5月30日向银行方申请延期一年还款,老李书面表示同意。之后这一年也很快过去,老胡仍然拿不出钱来还款,于是,他又分别于2004年8月7日和2007年6月15日,两次与银行达成还款计划,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07年12月31日。但这两次延期,老李都不知情,期间银行方两次发送贷款催收通知书,老李都签了字。2007年3月5日,老李最后一次收到银行的贷款催收通知书,老李的丈夫代她签了字。

  银行几次发出催款通知书,老胡都始终拿不出钱来还,作为担保人的老李也未主动代为偿还。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方,在2007年12月31日还款期满之后,长达6年多的时间里,既未向借款人追要欠款,也未向法院起诉,更未向担保人老李行使抵押担保权。

  今年,老李找到银行方,要求其退回自己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由于贷款还没归还,遭到了银行方面的拒绝。

  无奈之下,老李在将银行方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自己对该笔借款的保证责任免除,并要求银行返还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证》,撤销房屋他项权证。

  判决结果 超过诉讼时效银行败诉

  7月2日,西昌市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虽然老李以物权保护提起诉讼,但通过审理查明,本案应该为抵押合同纠纷。本案中,老李作为老胡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担保人,用自己的一套房屋为抵押,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

  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到期后,老胡并未按约定归还贷款,并前后三次与银行方达成协议,将还款期延长,其中只有一次征得老李书面同意,后两次均未征得老李书面同意。而从2007年12月31日至今,在长达6年多的时间里,老胡始终没有归还贷款,银行方不但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要求老胡归还贷款,也未主张老李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法院遂判决,撤销老李与银行方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银行方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老李的《房屋所有权证》。

  律师提醒 金融机构人员应加强责任心

  针对本案,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全中表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加强自身责任心,在贷款诉讼时效期内行使权利,提起相关诉讼,否则将使金融机构的债权不能实现,致使国家资产流失。从某种意义上来讲,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不负责任也是一种犯罪。因此,他特别提醒,各金融机构应加强教育,增强信贷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有效管控,及时预警,在有效的诉讼时效内,通过诉讼手段处置“债务违约”,将每一笔贷款置于法律的保护伞之下,保护国家资产。(记者 罗本平)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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