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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长期勒索同学近万元 不满14周岁不负刑责

2014年07月17日 17:03 来源:中安在线 参与互动(0)

  2000年出生的小学生小强,多次向同学勒索钱财近万元。7月16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判令小强的监护人赔偿向同学索要的钱款。

  小强与小敏、小丽(均系化名)系小学五年级同班同学,2010年3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小强多次以威胁方式向小敏、小丽要钱。每次索要金额十几元至几百元不等。小敏、小丽家长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在警方谈话过程中,小敏和小丽均陈述两年来分别被小强勒索近1万,但小强只认可9000元。

  因小强在案发时尚不满14周岁,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小敏、小丽的法定代理人则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强的法定代理人杨某赔偿9000元。上述诉讼请求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

  一审宣判后,小强的监护人杨某不服,认为公安机关调查时小强不满13周岁,其对索要款项的计算并不准确。另外,公安机关在询问小强时,在场的小强“母亲”并非其真正的监护人,只是杨某的女朋友,并非小强生母,也非“继母”。因此,在其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小强对索要款项具体数额的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最终二审法院驳回杨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市场星报 刘凤玉 雷强)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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