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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深夜抢劫杀人 潜逃十余年后终被正法

2014年07月18日 10:19 来源:中安在线 参与互动(0)

  16年前,两名男子在芜湖市区接连两次实施抢劫、杀人,作案目标均为“摩的”驾驶人。案发后,一名男子逃亡外地打工,在此期间又捅杀一人;另一名男子因其他罪名被判处死缓,身陷囹圄。时过境迁,两人的罪行并未被遗忘,当那段往事“浮出水面”时,两男子均被判处死刑。记者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两男子目前已被执行死刑。

  抢劫、杀害“摩的”驾驶员

  王建松,乳名“王小三”,男,芜湖县户籍。王家财,曾用名雷天明,男,和王建松系老乡。

  1997年7月19日下午,王建松到芜湖市某建筑工地找在此打工的王家财,两人合谋抢劫他人钱财,并购买了两把木柄单刃刀,各持一把。当日夜间,两人步行到和平广场附近,确定将在此待客的“摩的”驾驶员作为抢劫目标。后来,两人来到袁泽桥附近的青弋江大埂处,由王建松在此埋伏等候,王家财返回和平广场附近,以乘车为由,搭乘被害人陈某某的“摩的”,将其骗至王建松埋伏等候处。

  车停后,王家财用胳膊从后侧将陈某某的脖子夹住,王建松持刀在前侧向陈某某要钱,在遭到陈某某的反抗时,王建松、王家财分别持刀一前一后向被害人陈某某身上连续猛刺,致被害人陈某某当场死亡。为掩盖罪行,王建松、王家财将陈某某的尸体抛至青弋江中。之后,王建松驾驶从陈某某处抢劫的捷达90式摩托车,带着王家财离开作案现场。后来,陈某某的尸体在荆山大桥附近被打捞上来。

  案发一月后再次抢劫、杀人

  1997年8月底,王建松、王家财再次谋划用上述同样方法抢劫一部成色较新的摩托车。8月29日下午,二人各自携带刀具共同到芜湖市区。当天夜间,两人在原皖南饭店(现广济医院)对面的立交桥头,确定将在此待客的“摩的”驾驶员王某某作为抢劫目标。

  两人同样采取一人事先找地方埋伏、一人以乘车为由诱骗王某某,待王某某驾车到达作案地点时,两人持刀向其索要钱财。王某某见状连忙呼救,王建松、王家财两人持刀向王某某身上捅刺,后至其当场倒地死亡。

  为掩盖罪行,王建松、王家财将王某某的尸体抛至附近草丛中。之后,王建松驾驶从王某某处抢劫的捷达125式摩托车,带着王家财离开作案现场,回到其老家。1997年11月,王建松因投毒案被抓获,王家财遂将此车停放在其老表吴某甲处,该车后被公安机关查缴。

  一人获死缓一人又捅杀一人

  1998年6月25日,王建松因投毒罪被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家财抢劫作案后逃至江苏省无锡市某工地打工,在打工期间,其认识了工友李某甲。1998年11月20日晚,李某甲在和王家财、黎某乙一起吃饭喝酒时,提出其同乡被害人姜某某拖欠其工资,其多次讨要不到,遂要王家财和黎某乙帮忙向姜某某讨要拖欠的工资,王家财同意。

  酒后,李某甲交给王家财半把剪刀。三人于当晚7时许来到无锡市大渲路姜某某的住处,王家财和李某乙在距离其住处几十米远的路旁等候,由李某甲将姜某某喊至门外向其讨要拖欠的工资,遭到姜的推托。于是,王家财、黎某乙上前帮助李某甲讨要,进而发生拉拽、推搡。

  在此过程中,王家财掏出随身携带的半把剪刀向姜某某的胸部连捅数刀,致姜某某倒地。随后,三人立即逃离现场。逃离过程中,王家财将剪刀丢弃。姜某某在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数罪并罚两人均被判处死刑

  王家财在无锡市捅杀一人后潜逃,直至2011年8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王家财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王建松抢劫犯罪的事实。此时,王建松正在安徽省阜阳监狱服刑。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建松、王家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在实施抢劫过程中致两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家财为帮他人讨要工资,持锐器对被害人胸腹部位连刺七刀,致他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王建松、王家财为窃取他人财产,持刀对陈某某猛刺20余刀,对王某某猛刺10余刀,为掩盖罪行还将陈某某尸体抛入江里,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王建松在抢劫作案两个月不到的时间内为婚姻琐事又投毒杀人,王家财在因抢劫犯罪逃跑期间,为琐事又持利器将姜某某杀害,两被告人均具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均应数罪并罚,予以严惩。根据两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表现等,依法判处两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大江晚报记者 饶剑 罗成)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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