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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要“肖像权”的官员真不懂法?

2014年07月21日 08:44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为何这位副市长如此忌讳记者的现场拍照呢?他对涉嫌瞒报矿难的煤矿基本情况毫不知情。用一个违背基本法律知识的“肖像权”做挡箭牌,暴露欲盖弥彰的心态。

  据新华社报道,7月20日,在一起涉嫌“矿难”瞒报的采访中,黑龙江鹤岗的一位副市长以“肖像权”为由拒绝被拍照,并强令记者删除他的照片。

  的确,肖像权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民事权利,不过,肖像权是一种典型的“私权”,在很多情况下必须为“公权”让位。能对抗肖像权的公权主要由以下几种:一是公众知情权,在涉及公共利益或引起公众关注的事件中,当事人的肖像权就会受到限制;二是公众人物,多指政府官员、文体明星等社会广泛关注的人,他们的肖像权应该受到社会知情权的限制;三是在社会公共利益事件中,当事人不能主张自己的肖像权。

  代替社会公众行使这些“公权”的典型代表就是媒体和记者,公众通过他们获取社会信息,并通过他们行使《宪法》赋予的舆论监督权利。所以,当记者奔赴事件现场进行拍照、调查或报道之时,他们承担着公众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采访权就是“公权”的集中体现。可见,鹤岗发生的这起阻碍记者拍照的行为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在“矿难”这种社会极为关注的大事件中,对政府官员的现场拍照是行使采访权的正当行为。

  同时,该副市长的身份也属于法律上的公众人物,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私权都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且不说在“矿难”这种社会事件中的合法拍摄,就是对这位副市长日常生活中的拍照也是正当的,这不仅不侵害肖像权,而且还是公众监督的正当体现。

  社会对这起“拒拍”事件的关注,并不在照片本身,更多的在于官员对待媒体和社会监督的态度。如果官员可以用肖像权作为报道抗辩的话,那么,“表哥”、“微笑哥”、“房叔”等不良官员是不是也可用肖像权、隐私权来主张媒体责任呢?毫无疑问,若这位副市长的抗辩得逞,那将是社会监督权的悲哀。

  话又说回来,为何这位副市长如此忌讳记者的现场拍照呢?正常的现场处理公务,难道还要遮遮掩掩吗?也许可以从他一句“你们都下车了,我还在车里坐着”中得到启发。从报道中可见,矿难涉嫌瞒报,而这位副市长对这家煤矿的基本情况竟不知情,若再被拍到任何显示他不积极参与调查的镜头,显然可能有损他为官形象。只是,用这样一个违背基本法律知识的“肖像权”做挡箭牌,只会暴露副市长欲盖弥彰的心态。朱巍(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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