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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致人伤,该不该赔偿?

2014年07月22日 09:23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7月1日晚,深圳世界之窗保安宋某约见网友刘小姐,并在醉酒后趁夜色对其实施猥亵。女网友大声呼救,刚毕业的大学生涂某与蹇某出手相助,把刘小姐带离。

  警方介绍,23时许,涂某与朋友蹇某在世界之窗景区内看见宋某拉扯、抚摸、亲吻一女子,该女子有反抗、挣脱的动作,并听到该女子说要回去。涂、蹇二人见状上前询问该女子是否需要帮助,在得到该女子的肯定答复后,涂与宋发生拉扯,涂用脚踹了宋的左小腿内侧一脚,导致宋某的左腿小腿胫、腓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宋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随后,宋某因猥亵女子被处行政拘留五天。涂某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刑事拘留。警方认为,涂某在制止侵害行为过程中,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按相关法律应追究刑事责任,并将案件提交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

  同时,宋某提出,涂某等人必须承担他全部的医疗、误工、营养等费用,至少要十几万元。

  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宋某违背女子意愿进行猥亵,涂某为帮助该女子免受侵害,造成宋某小腿骨折。涂某并不能预见自己的行为会致宋某腿部骨折,不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该院于7月16日对涂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现南山警方已对涂某办理了释放手续,并配合相关部门对涂某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认定。但涂某是否要对宋某进行赔偿,仍待进一步调解、协商。

  正当防卫就不负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检察院既然已经认定小涂的行为确属正当防卫,那么就该免除其致人伤害的民事责任。未超过必要限度的正当防卫不产生赔偿责任,既不用负刑事责任,也不用负民事责任。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杜凤涛

  到底赔不赔须由法院裁决

  防卫是否恰到好处在不法侵害发生时并不是很好拿捏的问题,具体情况应该由法官来酌情裁判。虽然检察机关认定小涂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宋某有权利提出民事赔偿请求,要求法院来裁定小涂的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当然即使赔偿,也应该减轻涂某的责任,仅赔偿宋某医疗费用即可。

  上海大学生 苏致楷

  公安机关宜公开办案依据

  大家认为小涂见义勇为,不该被刑拘,警方、检察院应当给予及时回应,公开法律依据,澄清模糊认识。

  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常务副院长 支庭荣

  法律权威不应受舆论左右

  公安机关办案不应也不可能迎合大众口味,即便是见义勇为,也应以侦查证据为基础进行评判,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安和检察机关均无权认定见义勇为行为,而案件的最终裁决权在法院。我们欢迎各种不同声音,但希望公众冷静看待案情。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 彭警官

  应对见义勇为“网开一面”

  如果见义勇为还需赔钱或遭刑拘,以后谁还敢做好事呢?国家应对见义勇为者“网开一面”,通过法律保障“好人”的权益,否则老人摔倒没人扶等不正常现象还会重演。

  深圳市民 吴先生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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