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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偷官未入刑”的真相需要用程序来解

2014年07月30日 17:06 来源:山西晚报 参与互动(0)

  7月8日,年仅20岁的女子房云云因在江苏省常州市6次入室盗窃,犯盗窃罪,被该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这个判决引起房云云的疑惑,她给出的原因出人意料:我明明作案是8起,为什么只追究6起?(本报今日12版报道)

  作为看客,很多人跟犯罪嫌疑人一样不解的是,明明干了8起盗窃案,何以只追究6案,另外2案被谁“偷盗”了,其是否有“庇护腐败”的嫌疑?

  梳理案情不难发现,2014年3月,房云云因在江苏省常州等地采用技术开锁手段入室盗窃6起被当地警方抓获,3月22日被取保候审,意味着其在常州的案子已办理进入司法审判阶段。而后两起在合肥发生的偷盗案,其实属于流窜作案,按属地原则由合肥当地的警方进行侦办,若没有调查完并进入公诉阶段,自然有“检方称未接到”的情况存在。而常州当地法院的审判,依据的是已办结并进行公诉的6起偷盗案,未追究后两期案子不足为奇。

  按照有关律师的解释,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房云云在两个地方犯下的盗窃案没有合并侦查,属于单独受理。不过即便如此,常州法院没有提及合肥偷盗案件,也未必符合程序要求。

  这里面有很多问题需要厘清,一者,合肥警方的解释是,仍有主犯在逃,案件尚在进一步侦办中,意味着调查尚未终结,所以也就没有移送。问题在于,既然案子没有办结,又为何要将犯罪嫌疑人移交给常州警方,又为何没有将案子进行移送,而让常州检方进行追诉?

  二者,常州警方为何没有要求并案处理,并针对取保候审期间发生的案子,提交检方进行追加诉讼?因为取保候审期间再次作案,其性质明显属于“罪加一等”,若后续案子没有办结并有事实为依据,判决岂不是成了半拉子工程?

  三者,合肥与常州相关部门有没有将线索移交给纪检部门,而接到犯罪嫌疑人举报后有没有介入腐败调查,从而给其是否有“重大立功表现”一个说明?

  不能不说,困惑的偷盗者有一些狡黠,期望通过偷盗两名官员而为认定“重大立功表现”埋下伏笔,也算打了一笔如意算盘。但不能不说,这样的想法未免有些想当然。

  一方面,官员家中有巨额财产,并不代表就可以与腐败行为直接挂钩,认定其有无贪腐,需要纪检部门启动相应的调查程序;另一方面,即便“小偷反腐”最终认定为有功,但能否被视为“重大立功表现”,也需要相应的逻辑支持,偷盗若不是为了揭露腐败,那么两者之间就缺乏直接的困果联系。

  不能不说,这个案子又确实充满着诡异之处,自然也不是一个“没有合并但又符合法律规定”所能解释。程序合法才能确保公平,程序上若存在瑕疵,就难免有“程序围绕结果转”的人为操作之嫌。一人犯案却要经历两次审判,这明显有违法理。

  “偷官未入刑”的真相需要用程序来解,从程序上去查找漏洞,最终才能找到原因所在,并对有无玩忽职守、渎职失职行为进行查证,同时也才能对“明明作案是8起,为什么只追究6起”有所交待。(堂吉伟德)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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