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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不公开田文华减刑理由是弄巧成拙

2014年08月01日 16:45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0)

  72岁高龄的三鹿集团前董事长田文华已由无期徒刑减刑为有期徒刑18年。然而田文华减刑的具体缘由,似乎成了一个不能对外公布的“机密”。7月30日,针对田文华去年减刑到18年是什么依据,以及其在监狱内享受特殊待遇的问题,河北省女子监狱副监狱长杨玉芬表示,没有职权解释。担任过田文华代理律师的杨旭升称,改判减刑连司法系统也没多少人知情。

  司法实践中,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是件概率很大的事,原本没什么可大惊小怪的,但田文华改判有期却引发了极大关注和质疑,这其中虽有误读,但也确实暴露了问题。

  目前,国内关于减刑最详尽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四种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显然,无期徒刑的减刑门槛并不高,只要服从认罪不犯规,稍作努力就可减为有期徒刑,如果有立功表现,减刑的可能性更大。

  熟悉司法操作的人一眼就能看出田文华这个案子的执行轨迹,只要不出大意外,服刑几年后无期改为1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由于已70多岁,最终因身体原因保外就医,整个过程可以在法律框架内名正言顺地完成。田文华要获得减刑并不难,没必要背后运作。但一次正常也不难解释的减刑,一旦成了“机密”,人们的猜忌就难免了,加上三鹿奶粉事件的背景和田文华的董事长身份,网民就更加不依不饶了。

  从舆论的角度讲,不公开很不明智,反而弄巧成拙。从法律的角度讲,所谓“机密”也站不住脚。减刑的案子,通常由服刑监狱提出申请,然后检察院审查后提出检察意见,最后由法院裁定是否减刑。由于法院的审判和裁定必须公开,减刑案件的结果也必须公开。

  根据最高院的具体规定,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一律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田文华的案子全国关注,有条件也有必要向社会公示,所以,公开是必须的,相关部门拒绝解释是在拒绝履行自身的法律义务。

  总之,外界对田文华减刑没必要做过度联想和解读,因为这实在是法律框架内的正常现象,但对减刑不公开却需要刨根问底,弄出个究竟来。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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