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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车”司机自剁手指求还车:罚款7000 车已归还

2014年08月06日 09:16 来源:四川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前不久,达州市运管部门对一辆涉嫌非法营运的“黑车”暂扣,涉事司机周某来到达州市运管处稽查大队,用菜刀自剁左手小拇指,以证“清白”,并要求还车(四川新闻网曾报道)。5日,四川新闻网记者获悉,运管部门最终对涉事车辆处以7000元罚款,并将暂扣车辆归还周某。

  涉事司机写检讨书,家属办理相关手续

  今日,四川新闻网记者在达州市运管处稽查大队办公室,见到了工作人员出示的相关处罚决定和罚款缴纳发票复印件,以及涉事司机书写的检讨书等。

  据稽查人员介绍,办理处罚手续的时间为8月1日。当日前来办理手续的并非涉事司机周某本人,而是其家属汪某。“委托其家属前来办理,但是带来了其本人的检讨书。检讨书中承认了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并保证不会再犯此类错误。”

  在工作人员出示的汪某书写的承诺书中显示,其认可当日“非法拉客”的违法事实,并已于8月1日在达州市运管处处理完毕相关事宜,驾驶员手指伤残产生的治疗费用由车主本人承担,“医疗费用一切相关事宜与达州市运管处无关。”

  罚两万or七千?运管部门:符合相关法规

  四川新闻网记者注意到,在7月23日达州市运管部门出具的《违法行为通知书》上显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涉事车辆涉嫌“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违反了“国务院370号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一款”的规定,并依据该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拟做出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

  在另一份8月1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显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最终决定对其罚款7000元。罚款缴纳发票复印件显示,涉事车主确实于当日缴纳了7000元罚款。

  对此,达州市运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涉事车辆的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可作出“2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决定;因此,对其作出罚款7000元的处罚决定,是符合相关法规的,“7000元也是在两万元以内”。

  同时,该负责人还表示,处罚过程中,运管部门考虑到了周某的家庭状况比较困难,出于人道主义,故未对其进行顶格处罚,最终作出罚款7000元的决定。(记者 陈连波)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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