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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定:出租房屋安全由出租人负责

2014年08月13日 15:36 来源:文汇报 参与互动(0)

  出租房屋的安全责任由出租人负责,禁止出租不符合治安、消防安全标准和要求的房屋。昨天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制订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消防安全若干规定》的通知,该《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规定》称,出租人应当向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人应当事先告知承租人相关的安全要求,并在房屋租赁期间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房屋安全隐患,及时制止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危害治安、消防安全的行为。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应当合理、安全使用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自觉接受、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及出租人的监督检查,杜绝危害治安、消防安全的行为。

  本市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治安、消防安全要求:出租房屋为封闭空间,有门锁装置;同一房屋内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每间房间及公共部位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记者周其俊)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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