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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修工酒后驾车发生事故死亡 酒友被判也担责

2014年08月15日 15:58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宋某酒后驾车发生事故死亡,亲属将当时与之一同喝酒的朋友刘某告上法庭索赔13万余元。记者上午从密云法院了解到,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宋某家属各种损失39808元。

  汽修工宋某死于今年3月。按照他的家属的说法,当时是刘某约宋某一块喝酒,才导致了后来的事故。按照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的认定,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他的家属认为,刘某明知宋某准备开车出行,仍然和他一块喝酒并且喝醉,因此对宋某之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要求刘某承担宋某死亡结果的30%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4423.4元。

  庭审中,刘某分辩说,当时是宋某打来电话约着见面。他们是在宋某车上见的面,聊了一会儿天,他就走了,根本没有一起喝酒的事情。因此他和宋某之死毫无瓜葛。

  但是,法院经审理后还是查明,二人当晚确实曾经一块喝过酒,在这种情况下,同饮者应该对准备酒后驾车的人尽到劝阻义务。如果喝酒的时候存在劝酒行为或者是未尽到劝阻酒驾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最后判决,刘某对宋某之死承担部分责任。J060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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