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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扩容初衷善意效果存疑

2014年08月19日 10:19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下称《草案》)对家庭暴力的对象、界定等问题的规定成为争议的焦点。当中语言暴力和经济暴力也被作为家庭暴力的表示形式,这有别于目前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据悉,现实中经常发生施暴者对家庭成员实施经济控制的行为,对家庭成员造成了很大的伤害。(8月18日《新快报》)

  就法律层面,家庭暴力多指“直接的肢体伤害”。但在社会认知中,所谓家庭暴力一说,显然有着更为丰富的意涵:既包括拳脚相加的硬暴力,也包括谩骂、冷战等软暴力……此番,深圳起草反家暴条例,意图将语言暴力和经济暴力纳入法条,俨然是对民众“朴素判断”的某种呼应。只是,动辄将“家庭暴力”罪名扩大化,会否让现实变得更好呢?

  需要明确的是,法律文本的书写,从来有别于生活中的日常表达。动辄将“家庭暴力”扩容,模糊了此一严肃法律词汇,本身具有的精确性和专业性——把诸如谩骂、不给钱等行为,也归入“暴力”一项,着实是一种太过随性、主观化、情绪化的立法行文。其所虽然传递了满满善意,却从根本上背离了法条订立的应有范式。

  然而,考虑到其起草者为“市妇联”,此一疑似“失误”也就可以理解了。作为专事妇女保护的机构,妇联总是希望能介入所有状况。一旦将更多种类的家庭伤害纳入家庭暴力范畴,也就意味着妇联有权更多参与,对家庭关系的调节与干预……但,地方版的反家暴条例,说到底仍隶属行政法规的范畴。它终究无法超越,种种上位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严格界定。

  其实,针对妇女所遭遇的语言谩骂和经济控制,既有法律中早有预设安排。《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婚姻法》中则明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由此可见,话语伤害、经济伤害在现实中屡禁不绝,绝非立法空白所致,实乃因为现实的维权路径不畅,致使纸面法条被虚置。既然如此,不遗余力扩容家庭暴力之内容,又有何意义?

  捍卫妇女权益,最重要的绝不是在立法层面扩充罪名、空发狠话。而是以具体而微的努力,建构充分覆盖的、可见可触的权益保护体系。(华西都市报评论员 蒋璟璟)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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