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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经济暴力纳入家暴有力彰显法治进步

2014年08月19日 10:51 来源:河南日报 参与互动(0)

  据大河网8月18日报道,来自全国各地的160多位专家学者昨日围绕深圳市妇女联合会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进行了热烈讨论。《草案》中家庭暴力的对象、界定等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其中将语言暴力和经济暴力也作为家庭暴力的表示形式,这有别于目前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在人们的观念里及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家暴界定为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的一个首开先河之举,就是将经济暴力纳入家庭暴力范围。

  应该说,家庭暴力是近些年来一个显性的社会问题。据深圳市妇联与深圳大学法学院社会学系合作开展的问卷调查显示,在该市55.5%的家庭曾经出现过家庭暴力行为,其中85.8%的家庭暴力发生在夫妻之间,丈夫对妻子施暴的比例是93.9%。其实不仅是深圳,家庭暴力在我国面广量大,“群众基础”深厚,故而,在立法层面上有必要对家暴做出更详细、更严格的规范。一些法制比较完备的国家,更是扩大了家暴的内涵。澳大利亚联邦法律改革委员会将家庭暴力定义为:一成年人对另一人犯下的实际的或威胁的暴力行为,包括所有暴力接触或威胁的接触,从一次殴打到杀害不等;精神暴力包括不断的口头虐待、骚扰、过度支配占有、隔离孤立和剥夺物质与经济资源。

  在我国,男女平等决定了夫妻双方的家庭权利平等,不仅是指人身权、精神权平等,更重要的是财产权平等。夫妻中的一方实行绝对的经济控制,实际上是强占了另一方的劳动成果,侵占了另一方的财产所有权和支配权。同时,现代社会的人,是建立在必要的物质基础上的,没有一定的财产所有权和支配权,是很难在社会上立足的。常言道“一分钱逼死英雄汉”,更遑论普通人了。夫妻中的一方实行了绝对的经济控制,损害了另一方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会在精神上造成极大的伤害,这种伤害甚至比肉体上的伤害更痛苦,更难以愈合。

  另外,将经济伤害纳入家暴范围,也符合国际规范和国际惯例。1993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其中明确指出对妇女的暴力不限于暴力,也就是说,经济伤害也是对妇女的一种暴力。

  深圳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窗口,在法治建设上也应成为一扇窗口,因此,《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将经济暴力纳入家暴范围,彰显法治进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倪洋军)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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