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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反家暴指向经济范畴不利于妇女人格独立

2014年08月19日 15:16 来源:西安日报 参与互动(0)

  来自全国各地的160多位专家学者昨日围绕深圳市妇女联合会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下称《草案》)进行了热烈讨论。《草案》中家庭暴力的对象、界定等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当中语言暴力和经济暴力也被作为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这有别于目前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对家庭暴力的界定。(8月18日《新快报》)

  “经济控制”也是家暴

  亟须全面法律普及

  近些年来随着法律的普及,人们对家庭暴力有着越来越深入的理解,逐渐知道了涉及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但问题是,由于我国历来的男主外女主内、男人挣钱养家等的传统,很多人在遭受着配偶经济控制和胁迫的同时,却不知道,这也属于家庭暴力,更多的男性以为钱是自己挣的,便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有权对家庭财产进行全权管辖。

  从常识和法律普及,以及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方面,深圳所拟定的《草案》无疑具有十分久远的意义。

  首先,我国经济暴力相当多,信用分查询网站曾做过此方面的调查,调查显示,每十对夫妻中就有一对认为家中存在“经济暴力”。而此方面的事件也层出不穷,前不久,北京的杨女士因每花一分钱都需丈夫批准,无法忍受丈夫的经济“封锁”,起诉离婚获法院支持。经济控制在家暴中的比例之大超出人们想象,它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暴力行为的相向,伤害了女性的人格。

  其次,早在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出台《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扩大了家庭暴力的外延,将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由于经济控制的隐蔽性使得其在社会和立法上没有得到应有的注重,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梳理,但却没有对经济控制明确说明。深圳所拟定的《草案》拓展了妇女法律保护的外延,具有很高的借鉴意义。

  可以说,经济控制是落后的婚姻财产观念的作祟。我国新的婚姻法早已经有原则性的规定,那就是婚姻后的共同财产不受双方经济收入能力的影响,共同的财产原则上平分,如果一方有家暴行为,另一方在婚后财产的平分基础上,可以要求进一步赔偿。经济控制早已经违背婚姻法的法律精神。实际上,在国际上,经济控制普遍被认定为家暴行为。美国律师协会全国家庭暴力委员会对家庭暴力定义为:“当一方亲密伴侣使用身体暴力、胁迫、威胁、恐吓、隔绝孤立以及情感、性和经济暴力试图保持对另一亲密伴侣的权利控制时,即发生家庭暴力”。经济暴力被明确提出。澳大利亚联邦法律改革委员会将家庭暴力定义为:一成年人对另一人犯下的实际的或威胁的暴力行为……其中,精神暴力包括不断的口头虐待、骚扰、过度支配占有、隔离孤立和剥夺物质与经济资源。由此可见,经济控制入法不仅必要,而且是一种必然趋势。它不仅有利于改善家庭弱势方的权益,更有利于扭转我国社会落后的婚姻观念,建立起健康平等的家庭成员关系。

  (刘义杰)

  反家暴指向经济范畴

  不利妇女人格独立

  《草案》首开先河将经济伤害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围,突破了当前法律对家庭暴力的传统界定。这也许是深圳市妇联的一项立法创新,目的显然是为妇女在家庭中争取应得的经济地位,保护妇女的经济权益。

  所谓家庭暴力,一般是指施暴者对家庭成员在肉体上的鞭笞、精神上的施压、语言上的嘲讽、人格上的侮辱等硬暴力、软暴力行为,让家庭成员不忍其痛不堪其辱而痛苦万分。反家暴指向经济伤害行为,尽管对于从经济上帮助妇女争取权利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笔者不主张将经济控制行为作为一种伤害纳入家庭暴力范围。因为将经济控制纳入家庭暴力范围,在根本上不利于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独立。

  现实表明,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夫妻之间,往往丈夫是施暴者,妻子是受害者,反家暴保护的对象主要是妇女。而作为一个现代妇女,在经济上不应该从属于、依赖于丈夫,否则,没有经济上的独立,也就很难有人格地位上的独立,男女平等、夫妻平等将只是一句空话,根本不可能实现。

  众所周知,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一切民主政治权利都必须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妇女要想在家庭中争取独立地位,妻子要想与丈夫平等处理家庭一切大小事务,真正实现当家做主,前提是必须有自己的工作,有自己的独立事业,有自己的稳定收入,而不是依靠丈夫的恩赐,看丈夫脸色过日子。否则,妇女完全依靠男人、妻子完全依靠丈夫的经济帮助来生活,何言妇女、妻子的地位,何言妇女、妻子独立的人权,何言民主平等?

  诚然,夫妻组合建立家庭,彼此应该相互关心、相互扶持、相互帮助,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平等处理家庭事务。作为丈夫,应当主动承担起帮助、扶助妻子的责任,这既是法律义务,也是道德义务。然而,这不是妇女、妻子依赖男人、丈夫的理由,作为妇女、妻子应尽可能自立自强,拥有自己的事业,绝不应成为丈夫的寄生虫。综上所述,深圳市反家暴《草案》将所谓的经济暴力(经济控制行为)纳入反家暴范围不可取,不利于妇女实现经济独立,走向完全人格平等,建立现代民主家庭。 (刘运喜)

  经济控制纳入家暴范围

  是一种双重“拓宽”

  家庭本是一个远离暴力,充满亲情的相互扶助和呵护的温馨之地,是一个安全的港湾。然而现实并非如此,深圳市妇联曾于2012年、2014年两次就家庭暴力开展了专项调研。调查显示,被访者中有近55.5%的家庭曾经出现过暴力行为。仅2012年—2013年,深圳市先后就发生了34起恶性家庭暴力事件,施暴者多为28-50岁,其中85.8%的家庭暴力发生在夫妻之间,丈夫对妻子施暴占93.9%。深圳如此,其他地方基本上也差不多。以往家暴往往指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而深圳将经济伤害纳入家暴范围,必将有利于家暴的科学界定,从而保障了受害者的权益,使其能得到更好的庇护,这是值得肯定的。

  家暴会毁掉一个完整的家庭,存在家暴的家庭,50%会选择离婚。家暴对受暴者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对于受暴者来说,最需要的是,权益得到保障,能够得到及时庇护。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家暴的界定,即自己受到的伤害能否界定为“家暴”。在众多的家庭暴力中,经济伤害并非罕见。一位律师曾举过这么一个例子。某女士的丈夫收入丰厚,但就是不允许妻子出去工作,而妻子每天出门身上不能带超过20元的零花钱,显然,这位女士丈夫的做法已经是一种“经济暴力”。如果此事不是发生在深圳,可能就不会被认定为“家暴”,那么她的生活将每天都是“地狱”,也很难得到救助。北京杨女士遇到的情况是,花每一分钱都需要丈夫批准,这同样是受到“经济伤害”,可却无法被认定为“家暴”。控制经济的手段,“和身体暴力一样,只是方式不同而已。”从现实来看,经济伤害已经成为家暴的新趋势。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已将经济控制列入家庭暴力,在这方面,我国起步晚了一些。

  诚然,我们对于任何形式的家暴都觉得很反感,都会觉得不可思议,然而,却是存在于现实之中。对此,我们谁都否认不了。唯有扩大家暴认定的范围,才能让受伤害者减少伤害,才能更好地维护他们的权益。据了解,深圳市已经建立了600多个“家庭暴力报案点”,南山、罗湖两区妇联还成立了“妇女儿童家庭暴力伤情鉴定委托受理中心”,并支持、培育了一个反家庭暴力专业社会组织。一方面扩大家暴的范畴,另一方面壮大施救组织,如此,才能更好地保护家暴中的受害者。 (王军荣)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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