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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深圳频发高空抛物事件 市民吁立法严惩

2014年08月20日 10:02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近期深圳频发的高空抛物事件引起广大市民的关注和担忧,法律界人士、人大代表纷纷就如何杜绝高空抛物建言献策,有人呼吁通过立法对这一现象加以严惩。

  人大代表

  三方面原因致高空抛物频繁发生

  高空抛物何以屡禁不止,市人大代表杨勤认为主要是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高空抛物违法成本太低,发现肇事者后不能简单赔偿了事,而应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从立法方面提高高空抛物的违法成本,让其不敢乱抛物;二是城市发展太快,而部分市民的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政府应加大宣传教育的投入和力度,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三是房屋管理水平滞后,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管理,从源头堵住漏洞。

  律师

  后果严重肇事者应负刑责

  对于高空抛物,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李俊律师认为,在民事上,假如找不到责任人,则推定所有住户都有“抛物”的可能,应由所有住户一起赔偿,除非住户能举证证明自己是清白的。另外,肇事者还有可能要负刑责,人们从楼上往下扔东西造成路人受伤或死亡,这种结果往往是由于肇事者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如果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话,应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肇事者有可能被判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市民

  对高空抛物应加大处罚力度

  “在香港,高空抛物被监控,罚款1万元和监禁6个月。 深圳何时对高空抛物立法?”对于高空抛物,市民深恶痛绝,呼吁应加大处罚力度,最好是立法规范。有网友认为,对于高空抛物,不仅应明确民事责任,包括明确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受害人的赔偿依据等,还应明确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高空抛物行为符合这一定义,可以定性为犯罪,必须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惩罚肇事者,才可能有效减少或杜绝高空抛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新闻链接

  近期高空抛物伤人事件不断

  ●3月4日晚上9点多,在龙岗区南晶社区的居民楼下,还不满两岁的小东,被从天而降的杀虫剂瓶砸中头部,导致小东颅骨骨折,受重伤;

  ●7月17日,住在观澜的黎女士推着刚满4个月大的孩子在家附近散步时,被楼上掉落的菜板砸中,当场晕倒。过路人随即将她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7月22日傍晚6时许,在福田区上梅林经营桶装水专卖店的蔡先生突遭飞来横祸,被一块从高处坠下的玻璃砸中背部,左小腿也被碎裂的玻璃划伤,导致蔡先生送往医院的途中昏迷,后缝了数针;

  ●7月31日下午,小祺(化名)在龙华上塘瓜地新村附近玩耍时,被从天而降的啤酒瓶砸成头骨骨折;

  ●8月16日晚7时,在龙华新区民治办事处水尾三区,一栋居民楼上突然掉下一块砧板,当场砸死一名中年男子。(罗国淮 整理)

  他山之石

  日本:日本是一个高楼林立、人口密度极大的国家,禁止高空抛物的教育非常严格。日本人从小在家庭教育及学校教育中就强调严禁乱扔垃圾,人为高空抛物致人伤害或死亡的事件极少。日本民法规定,有关建筑物的附属物如玻璃等(非人为故意)落下致人伤害或死亡,建筑物的占有者对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占有者对损害的发生采取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建筑物所有人应对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香港:成立“侦查高空掷物特别任务队”。在香港,高空抛物主要依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进行处理。该法规定“如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在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掉下该东西或容许该东西坠下的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万港币及监禁6个月。如在任何建筑物或其部分进行兴建、修葺或粉饰工程的过程中,有人自该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该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该地盘的主要承建商以及进行有关兴建、修葺或粉饰工程的承建商,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万港币及监禁1年。”

  香港房屋署将高空抛物行为分为两类:一是对公众卫生造成损害的物件(如纸巾、卫生巾、水、垃圾及熟食等),另一种是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受伤的物件(如木板、玻璃瓶、菜刀等)。对于这两类行为分别有详细的处罚办法。房屋署还于2003年成立了“侦查高空掷物特别任务队”,聘请3名警察在不同案发地点巡逻及部署。特别任务队成立18个月来,利用摄像机、望远镜及夜视望远镜,在空置单位内不分昼夜监视,搜集证据,共侦破12宗高空掷物案。(罗国淮 整理)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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