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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官员收巨额礼金即使没为他人谋利也违法应入刑

2014年08月22日 15:20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在反腐败斗争中,受贿罪已成为落马官员涉及最多的罪名。专家建议,在刑法中增设“非法收受礼金罪”,规范官员单纯收受大额礼金的行为,加强预防和打击腐败力度。

  据新华社报道,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2012年12月6日至2014年4月11日公布的65起案件中,超过7成的落马官员有受贿行为。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教授昨天对《法制晚报》记者表示,《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意味着,除了“索贿”,还必须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才构成受贿罪。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使用的是索取、收受或提供不正当好处“以作为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条件”,刘仁文认为,“作为或者不作为”要比“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范围宽,也更科学。

  “有必要对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规定进行修改,但不应完全取消,以免将一些正常的人情往来也变成犯罪行为。”刘仁文说。

  应借鉴《公约》中“以作为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条件”来界定“好处”是否正当,既防止了那些拿人钱财又不给人办事的腐败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又不至于将正常的友人交往看作犯罪。

  刘仁文说,目前的司法解释对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做了扩大解释,不仅限于财物。

  如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就明确将收受“干股”作为受贿行为的一种。

  但仍难以应对新的贿赂方式,如索取或者收受性贿赂、安排升学就业等,这一类贿赂方式侧重于满足人的需求和欲望,如果将此类非财产性利益也扩大解释为“财物”的一种,显然超出了“财物”的通常含义。

  修法建议 定罪与否要看礼金是否“正当”

  刘仁文建议,将《刑法》的受贿罪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不正当好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通过立法完善,将性贿赂、安排升学就业、提升职务等作为受贿犯罪的犯罪对象,由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依照具体情节认定是否是“不正当好处”。

  官员若收取大额礼金,送礼者虽未明确请托事项,只要送礼者和收礼者存在职务上的管理关系,就可认定为受贿罪。如下级过年时给上级送慰问金等。

  为避免将所有收取礼金的行为都视为受贿,使打击范围扩大,可在刑法中新设“非法收受礼金罪”,规范官员单纯收受大额礼金的行为。

  刘仁文说,我国是人情社会,按民情风俗,如红白喜事中的少额礼金(或其他等额的礼尚往来),不宜作为犯罪查处;可规定相比受贿罪而言,非法收受礼金罪的起刑点应更高些,较少的非法收受礼金行为严格按党纪政纪处理。(记者 汪红)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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