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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学生市里就读被撞身亡城标获赔30余万元

2014年08月24日 10:12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多年来,属于农村户口的小李一直跟随父母在城镇学习和生活。不幸的是,当他参加完中考骑摩托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被撞身亡。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肇事货车方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小李家属各项损失30余万元。

  小李家住邕宁区中和乡,属农村户口。2006年9月至2010年7月,小李随打工的父母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居住、学习。2010年9月,因升学需要,他转学回到南宁市邕宁区中和中学上学。

  2011年6月,小李参加完中考,便从学校就近回中和乡下看望奶奶。不料,途中小李骑着的摩托车被对向而来的一辆重型厢式货车撞倒,造成他当场死亡。事后,交管部门认定,货车司机黄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小李负次要责任。事后,小李家属将黄某、实际车主林某、挂靠车主某货运公司以及货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索赔损失。

  小李父母认为,他们离开老家外出打工近10年,家里原先所承包的田地也转包他人耕种,儿子一直跟随着他们,不管在广东还是南宁,他们所住的地方都属于城市范畴,因此儿子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对此,黄某、货运公司、保险公司则辩称,小李户籍性质为农村居民,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侵害的农村居民只有经常居住在城镇并在城镇有稳定工作、稳定收入和稳定生活的,才能适用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小李是一名初中生,并没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因此只能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交管部门对此事故责任的认定。关于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财产损失,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这种损失应与受害人实际生活的经常居住地、收入等因素相联系,而不能单纯以户口作为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公民离开居住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疗的除外。也就是说,受害人即使户口在农村,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的,均可按城镇居民对待。法院核算后认定小李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为30余万元。

  据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小李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死亡赔偿金;车主林某赔偿余下经济损失的70%;黄某、货运公司对林某上述民事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记者莫小松  本报通讯员郑吓保)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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