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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问题引内涝 市民状告多部门获赔59万

2014年08月25日 09:32 来源:华声在线 参与互动(0)

  短短两个月,家具城连遭两次内涝,茶陵老板谢秋云一怒之下,将多个政府部门告上法庭。日前,历经3年艰难诉讼,这起被称为株洲内涝“民告官”第一案终审,谢获赔59万余元。

  【事因】

  雨不大却连遭2次水淹

  2011年6月6日,茶陵县城下了一场雨,谢秋云经营的家具城被淹,损失达60多万元。

  事后,茶陵县有关领导责令尽快调查内涝原因。谁知到了8月6日,原因尚未结论,雨水、内涝再次袭击家具城。两次事故,损失了近百万元。

  为了弥补损失,谢秋云多次到相关部门讨要说法。可得到的答复是,这是天灾,没有赔偿。他最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一审】

  3政府部门有过错

  谢秋云怀疑家具城被淹与市政系统的排水设施存在问题有关,因此将茶陵县城管局、县建设局、县规划局告上法庭。

  当年9月,茶陵县法院一审此案。在法庭调查中,谢秋云追加茶陵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希望法院判令上述四单位连带赔偿家具城两次水灾直接财产损失1102106元、经营损失和其他损失合计1172906元。

  2012年5月,法院认定,两次水害属人为因素造成。其中县城管局、建设局、规划局对市政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负有法定职责,均应认定为有过错,由此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行政职能部门应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第二次水淹后,谢秋云确定损失的方式不当,存在过错,该次水淹造成的损失由自己承担。

  法院判决:第一次水淹事故给谢秋云造成的经济损失694410元,由茶陵县建设局承担60%,赔偿416646元,茶陵县城管局承担40%,赔偿277764元。

  【上诉】

  认证中心核减损失

  谢秋云认为,第二次水淹造成的损失不应由自己负责,他决定上诉。

  去年1月,株洲市中院裁定,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并遗漏诉讼当事人,撤销茶陵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6月,茶陵县法院在追加了湖南紫荆花大酒店有限公司为被告后,对案件再次审理。

  法院再次认定两次水害系人为因素造成,对谢秋云提供的由株洲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1079172元直接损失进行核减,认定第一次水害事故直接损失为538002.8元,第二次为400356.8元。

  【终审】

  获赔59万余元

  今年1月17日,茶陵县法院再审此案。认为第一次发生水害时,谢秋云未积极采取措施将损失减小到最低,应承担一定责任。水害发生后,谢在没有任何部门正式告知水害原因已查明及问题已解决的情况下,继续在原场所经营,导致再次遭受水害,事后也未对相应证据进行保全,导致法院无法核实真实的损失情况,自己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第一次水害给谢秋云造成经济损失590506.8元,茶陵县建设局、城管局分别承担35%,珠峰公司承担20% ,谢秋云承担10%。

  谢秋云不服,当庭表示再次上诉。7月8日,株洲市中院裁决,茶陵县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判处适当,驳回了谢的上诉。(记者 李永亮)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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