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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21年来首迎大修 将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

2014年08月26日 09:28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1993年起实施的国家安全法,21年来首次迎来大修。根据国务院昨天向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提交的修法草案,现行国家安全法拟被修订为反间谍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工作。

  1修订

  修法为突出反间谍工作

  这次改名是名实相符,从学理上、逻辑上、名实关系上进行了捋顺。

  国家安全部部长耿惠昌在会议上作相关说明时表示,为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工作,国家安全部以现行国家安全法为基础,认真总结反间谍工作实践经验,起草了反间谍法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法制办两次征求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并召开会议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反间谍法草案。

  耿惠昌表示,考虑到以现行国家安全法的内容为基础,突出反间谍工作特点,同时总结反间谍工作的经验,将实践检验有效、且反间谍工作确需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此外还考虑到注意与正在起草的法律协调一致等问题,最终提出修订现行国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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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名系“正本清源”

  本轮修订将法律的名称从国家安全法修改为反间谍法。国际关系学院公共管理系教授刘跃进指出,本次名称的改变实现了“正本清源”。他指出,原来的国家安全法实际上规定的主要是国家安全机关反间谍方面的职责,这次改名是名实相符,从学理上、逻辑上、名实关系上进行了捋顺。

  他指出,从去年到今年,中央在国家安全方面进行了系列的部署,去年决定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今年1月正式设立,今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并首次系统提出政治安全、国土安全等“11种安全”。刘跃进指出,伴随中央紧锣密鼓的布局,国家安全法制工作也在推进。刘跃进说,推进国家安全法制建设本身是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的题中之义。“在所有的法律中,总体国家安全法应该是统领性的,全局性的,希望能够早日出台。”

  2法规

  部分措施上升法律规定

  作为民主法制的国家,所有的情报工作都应在法制的轨道内运行。

  现行法中国家安全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权力是由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属于行政法规。根据2012年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上述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因此国家安全机关停止实施上述措施。

  而此次修法中,部分强制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草案规定,查验中发现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其整改或者指导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与间谍行为有关的工具、经费、场所、物资和其他财物,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或者明知是间谍活动的赃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国家安全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对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予以没收或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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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保权力正常行使

  如今草案重新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对此,有关专家强调,作为民主法制的国家,所有的情报工作都应在法制的轨道内运行。本轮修改既有利于确保国家安全机关正常行使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3履职

  公安保密等部门需配合

  反间谍工作是整个社会的工作,不能单单依靠哪一个部门。

  据介绍,考虑到反间谍工作的顺利开展,除了依靠国家安全机关履行职责外,还需要多部门的协作配合,此次修法在明确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主管机关的基础上,规定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此外,为了以法律形式确认反间谍工作多年经验和原则,草案中还补充规定了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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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渗透无孔不入

  有关专家指出,当前反间谍形势比较严峻,不能光靠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工作。“安全方面的渗透无孔不入,只要有机会就采取行动。涉及的领域广泛,经济领域比如企业的先进技术、市场资料等都感兴趣——反间谍工作是整个社会的工作,不能单单依靠哪一个部门。”

  一方面是对方在向我们发起进攻,另一方面我们自己必须有安全保密意识,多部门协作。有一个牵头的主导机关,一旦突发事件发生,由它来进行调查和防控,但平常的安全保密工作应由各个单位来参与完成。有关专家指出,比如美国,联邦调查局主要负责国内的反间谍工作,但是其他的每一个国家级政府机构都有自己的安全保卫的职能,负责本机关的安全保卫。“一个单位有哪些安全漏洞和隐患自己是最清楚的,这样的工作由本单位承担,超出单位的范围,由国家安全机关来负责。”有关专家指出,现实中我国也是按照这个方向做的,但是没有法律方面的规定。本次将其纳入法律中规范。

  4标准

  将制定反间谍防范标准

  设定标准有利于责任落实,反间谍工作好不好就有据可依。

  本轮修改提出,国家安全机关为防范、制止间谍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对存在隐患的部门,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

  为了与刑法等有关法律衔接并有利于今后反间谍工作的开展,草案在现行国家安全法第四条的基础上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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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好坏有据可依

  有关专家指出,实际上我们原来的反间谍工作理解并不全面,急需出台一个标准。比如保密达到什么程度,什么情况就算是泄密?都应该有标准。我们首先制定一个标准,明确各个部门在反间谍方面的工作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要求,设定标准之后需要根据这个标准去“验收”,检验到底达到没达到。“如果出了一个案件,要用标准去看这个单位制度是不是健全,技术是不是到位,人员是否配备合理。”这样更有利于责任的落实,反间谍工作好不好就有据可依。

  解释: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部分)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或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据反间谍法(草案)(京华时报记者孙乾 张然)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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