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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上班途中搭便车摔伤 法院判雇主全额赔偿

2014年08月29日 09:18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韶关市翁源县妇女阿香在上班途中因搭便车不慎摔伤,雇主王某在垫付医疗费之后,拒绝赔偿误工费等其他损失,阿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翁源县法院昨日通报,法庭一审判决王某应支付阿香其他损失共计9948.86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经营蔬菜生意,雇请原告阿香从事装菜工作。事发当天,原告在上班途中得知村民刘某驾驶手扶拖拉机拉着一车苦瓜前往被告处,便搭乘刘某便车前往。由于刘某违章驾驶,原告从拖拉机上摔下。经诊断,阿香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右颧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挫伤,并伴有脑震荡。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责。阿香向被告王某主张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但遭到王某拒绝。

  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已垫付医疗费24540.6元,且事故起因系阿香明知拖拉机非客运工具而自作主张搭便车,存在主要过错,应负主要责任。

  翁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被告王某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该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应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4489.46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4540.6元,还应支付9948.86元。(记者卜瑜 通讯员汪次安、林倚萍)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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