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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不担责任且未买保险可向单位追索工伤待遇

2014年09月01日 15:55 来源:海口晚报 参与互动(0)

  将于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这个规定给“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设置了明确的界限,因而在社会上备受关注,至今讨论不断。然而,记者从律师工作的实际情况了解到,“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却有三种情况需要厘清。换句话说,并不是所有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都能够享受工伤待遇。

  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韦桂庆告诉记者,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和是否享受工伤待遇要分几种情况,比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不都可以认定为工伤,而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再则,并不是认定了工伤,就能顺利享受工伤待遇,如果单位没有给职工买社保,就很难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一

  负主要责任,不能认定工伤

  未买保险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2013年12月5日6时50分,在儋州市双吉水泥厂打工的杨东安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从兰洋方向驶来,途经儋州乌那线57公里加440米路段时,撞上从那大往屯昌方向行驶的邱岳石驾驶的琼C2QW69小型普通客车左侧车头部位,造成杨东安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并经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复核,杨东安的驾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而邱岳石驾车行为违反第四十四条关于“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根据儋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海口市人民医院的诊断记录,杨东安受伤情况为:急性开放性特重型颅脑损伤,包括脑挫裂伤,左额颞叶脑挫裂伤、左枕骨骨折、颅底骨折、上牙槽骨撕裂性骨折、上颌骨骨折、下颌骨骨折等8项,伤后昏迷不醒。至今9个月过去了,杨东安仍然没有醒过来。从2013年12月5日入院至今,杨东安已经花掉了数十万元医疗费。这些钱都是家人东挪西借、卖掉房子筹来的。

  杨东安是陕西西乡人,事故前,他是儋州市双吉水泥厂的一名工人。工作期间,单位没有给杨东安购买社保。

  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韦桂庆解析:

  这起严重交通事故,发生在杨东安上班途中,符合最高院关于“上下班途中”的构成要件,然而,因为该事故中,杨东安被认定承担主要责任,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加之其所在单位没有给杨东安购买社保,即使被认定为工伤,亦不能顺利享受工伤待遇,最终只能向单位追索应享受的工伤待遇。

  案例二

  不承担责任,可以认定工伤

  未买保险可向单位追索工伤待遇

  21岁的张小明和22岁的冯云武来自儋州市兰洋镇,都供职于海南万泉物流公司。

  2014年3月11日22时许,海南万泉物流公司货车司机冯世闻驾驶车牌号为琼ADB355的货车回到公司卸货场,将车停放至卸货位置,与另一辆车牌号为琼C33385的货车尾部相对,便于卸货。为了将车固定,冯世闻在离开琼ADB355货车时,将车拉上手刹制动,并将挡位放置在倒车挡上后才下班离开。随后,公司员工冯云武和张小明等人开始对琼ADB355货车上的货物进行装卸及配送到其余货车上。当天23时许,冯云武等人装卸完货物后,冯云武站在琼ADB355货车与琼C33385货车之间,而张小明则违反公司规定私自进入琼ADB355货车驾驶室内,扭动插在钥匙孔里的钥匙将车启动。货车发动以后,张小明错踩油门,导致货车急速后退,将冯云武挤压在两车之间。之后,冯云武被紧急送往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抢救,于第二天死亡。海口市秀英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云武系胸部受巨大暴力挤压致纵膈大血管离断循环衰竭死亡。

  经海口市交警支队认定,张小明没有取得驾驶证而擅自启动货车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而冯云武不承担责任。冯云武于2013年9月1日到海南万泉物流公司担任业务员。工作期间,单位没有与冯云武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冯云武缴纳社保。2014年7月16日,海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确认冯云武与海南万泉物流公司自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3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海南万泉物流公司向冯云武父母支付因未与冯云武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910元。

  事发后,冯云武的父亲冯学龙、母亲林亚妹起诉张小明、海南万泉物流公司、琼ADB355货车所有人郑慰儒及承保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索赔各种费用共计73.4万元。

  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韦桂庆解析:

  在这起事故中,因为事故发生在工作场所内,是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所以可以认定冯云武被撞身亡属于工伤。假设这起事故不是发生在工作场所内,而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因冯云武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既然认定为工伤,就应该享受工伤待遇,但是,冯云武所在单位海南万泉物流公司没有给冯云武购买社保,所以冯云武不能顺利享受工伤待遇。然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冯云武的家属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向冯云武所在单位追索冯云武应该享受的工伤待遇。

  案例三

  承担同等责任,可认定工伤

  已购买社保享受工伤待遇

  2013年2月2日19时10分许,叶某驾驶琼C828××小轿车,从万宁市东兴农场自西向东沿乐红线往乐来墟方向行驶,途经加东村路口附近路段时,与对向谢妃妹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相遇时避让不及,两车发生相对碰撞,造成谢妃妹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万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并经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复核,琼C828××驾驶人叶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谢妃妹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辆且未实行右侧通行,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根据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万宁市人民医院的病情记录,谢妃妹双侧股骨骨折、右侧胫腓骨骨折、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枕骨骨折、颅底骨折等。经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谢妃妹在治疗后遗留轻度智力障碍,综合评定为十级伤残。

  谢妃妹是万宁市口味王职工,单位为其购买了社保,且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且谢妃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2013年5月,万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谢妃妹被车撞伤属于工伤。

  谢妃妹从事故后入院到出院,先后经历了四次大手术,住院186天,花费医疗费六七十万元。

  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韦桂庆解析:

  因为谢妃妹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所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再则,因为在工作期间,谢妃妹所在单位口味王给谢妃妹购买了社保,所以能够享受工伤待遇,其医疗费等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且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延伸阅读

  工伤待遇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2011年1月1日实施的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本报记者 余加亮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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