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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监狱依法收监240余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

2014年09月03日 09:0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监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切实防止司法腐败,2014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司法部在全国监狱系统开展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整治活动。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负责人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全国监狱系统共同努力下,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过严格审查,全国监狱将因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240余名罪犯依法收监执行。

  “拉网式”排查整治不留死角

  据了解,此次专项整治活动要求各地对2011年至2013年办理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全面排查,其中,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三类罪犯”的执法工作,是这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重点。

  排查内容主要有四项:考核源头是否准确;实体条件是否合法;执法程序是否严密;执法过程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专项整治活动开展以来,各地监狱系统严格按照专项整治活动要求,结合自身实际,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专项整治活动有序推进、扎实开展。

  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均成立了由“一把手”挂帅,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在此基础上,各地认真自查,摸清底数,对近3年办理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核查,特别是对“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了逐人逐案的“拉网式”排查。各地坚持有案必查、有错必纠的原则,对不符合法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依法予以撤销;符合条件但手续不全的,补办手续;文书材料有错漏的,及时改正或补充。

  防止“三类罪犯”易获考核分

  据介绍,在专项整治活动中,各地监狱系统按照中央政法委《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按照“三类罪犯”所涉及的罪名对所有罪犯进行全面摸排,查清了“三类罪犯”的人数,逐人登记造册,实行一人一卡,并根据犯罪类型、刑期、改造表现等制定针对性矫治计划。

  在“三类罪犯”的管理方面,各地纷纷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对管理考核、劳动岗位等从严掌握,切实防止“三类罪犯”特别是职务犯罪罪犯比其他罪犯容易获得考核计分的现象。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制定了《特定岗位管理规定》,对特定劳动岗位进行严格定岗、定编、定责,不得因人设岗,随意扩编,严格控制岗位考核外奖分,严禁重复奖分。

  同时,各地进一步规范刑罚变更执行工作,在办理减刑、假释时,严格审查“三类罪犯”是否具有“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是否符合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等相关要求;在对“三类罪犯”适用保外就医或续保时,严把病情审核关,对虽然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等疾病,但经诊断在短期内不致危害生命的,一律不得办理保外就医。

  在专项整治活动中,各地监狱系统始终与法院、检察院保持密切联系,积极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注重创新狱务公开的方式方法,主动接受罪犯及其亲属、社会公众对监狱执法的监督,切实提升了监狱执法公信力。宁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主动邀请执法监督员、社区居委会、罪犯亲属等各界人士累计500余人次列席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狱长办公会议,收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各地还以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采取集中培训、专题讲座等方式,组织监狱人民警察学习、领会中政委意见及司法部学习贯彻中政委意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使广大监狱人民警察特别是从事刑罚执行工作的监狱人民警察,深入理解和掌握新的刑事政策和执法办案要求,为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奠定了坚实基础。浙江省监狱管理局组成执法培训宣讲团,以“送培训下基层”的形式,针对民警执法的薄弱环节,深入监狱开展宣讲活动,全省1400余人参加培训。

  检查发现问题逐项做好整改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负责人向记者坦言,在专项整治活动中,也发现少数监狱人民警察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够准确、执法办案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案件办理程序不够规范、个别监狱干警执法不严格甚至徇私枉法的问题。

  对此,司法部高度重视,专门下发通报,要求各地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针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项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确保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本报记者周斌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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