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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开完税证明受贿近10万 被判入狱5年

2014年09月03日 10:19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一审法院认为地税临时工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判其入狱5年 此案昨二审

  记者手记:

  又一名小苍蝇落网了。这名“蚁贪”( 指“蚂蚁搬家式”的腐败类型,嫌疑人大多是处于权力末端的“小人物”,却几十次甚至成百上千次持续地贪污。)为了减刑也拿出了“临时工”这个身份为自己辩护,岂料“临时工”并非护身符。一审法院认定: “临时工”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今后有问题就往临时工身上推的机关单位得注意了。

  本报讯 (记者王纳)一名原深圳市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协税员,违规出具个税完税证明,一份个税完税证明收受200元好处费,从而使一些无购房资格人员取得购房资格。仅半年时间,他就涉嫌受贿近10万元。一审时福田法院以被告人孙某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孙某源不服上诉。

  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半年收受好处费近10万元

  福田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源系深圳市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协税员,在征收科综合申报窗口负责综合受理申报、代开发票工作。2010年6月至2011年1月期间,林某(另案处理)找到孙某源,以出具每份个税完税证明给予孙某源200元好处费为标准,让孙某源为其优先和加快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孙某源明知林某提供的纳税人不是扣缴义务人单位员工,仍在地税局税务征管系统上补录了多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使得多名人员取得了购房资格。其间,孙某源收受林某的贿赂款共计92750元。

  2013年4月24日,福田检察院将林某抓获,当日林某向侦查人员交代了其向孙某源行贿的犯罪事实。同日,侦查人员将孙某源抓获。在案件审理期间,孙某源主动退还赃款92750元。

  一审因受贿罪被判刑5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源自2008年10月劳务派遣到深圳市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工作,在征收科综合申报窗口负责综合受理申报、代开发票工作。根据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之纪要“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孙某源应当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深圳市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用工形式是否符合规定,并不能影响孙某源身份的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源无视国家法律,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某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且主动退还全部非法所得,依法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扣押在案的赃款9275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称自己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被认定为“自首”

  一审判决后,孙某源不服提起上诉。他认为,自己系派遣到国家机关的劳务人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一名地税局申报大厅的窗口工作人员,他的职责是收取并录入申报材料、依据地税局的审核结果开具发票,并不承担到申报企业实地考察审核申报材料的实质要件是否合规的职责。其工作职责实质是一种劳务活动,不具备职权性。

  不过,检察官坚持认为,根据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据此,孙某源应当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此外,孙某源认为自己应该被认定为自首。他在法庭上坚称,自己是在2013年4月23日下午下班前被办案人员带走的,当天办案人员询问他有没有收别人的财物,他说因为工作辛苦,收了一些办事人员送的礼品和土特产。办案人员问还有其他的吗。当时他就说,是收姓林的东西的事情吗?但还没来得及详细交代案情,就被办案人员带走了。而次日检察院才将行贿人林某抓获。从时间上来算,自己是先于林某被抓获并交代的。

  孙某源说,自己是在侦查机关发出询问通知以证人身份作证时主动如实交代其收受行贿人好处的犯罪事实,属于办案机关仅掌握犯罪线索,尚不能确定其为犯罪嫌疑人,且“办案机关未宣布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的,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自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情节。其辩护人还出具了孙某源的考勤记录和调查笔录等,证实孙某源是在2013年4月23日下午就被办案人员带走,比一审认定的时间早了一天。

  法官要求检察官在庭后对孙某源被带走的确切时间进行核实,并宣布休庭择期再审。

  小知识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虽然都是受贿,但在《刑法》上分别构成两个罪名。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构成犯罪的,是“受贿罪”,根据受贿数额和犯罪人的认罪态度等情节,刑罚的幅度差别很大,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情节轻微的,甚至可以免除刑罚。其中,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受贿数额的不同等情况,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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