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男子用假证补卡骗钱 受害人损失14万银行赔7成

2014年09月04日 10:54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曾先生向网友李某泄露了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及身份证信息,李某让他人冒名、用伪造的曾先生一代身份证将其卡内钱款取走。曾先生以疏忽监管为由将银行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曾先生70%的损失,银行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市一中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卡被盗用 储户诉银行

  2008年,曾先生在交友网站中结识了李某。在交往过程中,曾先生不慎将一张银行卡的密码及身份证信息告诉了对方。此时李某正因赌博欠下外债发愁,随即打起曾先生的主意。他用曾先生从网上传来的个人照片伪造了曾先生的一代身份证,并找人假冒曾先生拿着伪造的身份证去银行补办了银行卡。补卡后,李某先后共计从卡内取出14万余元。曾先生发现银行卡被盗用后赶紧报警,民警很快将李某抓获,但14万元已被挥霍一空。

  眼见积蓄化为乌有,曾先生一气之下以未尽审核义务为由将银行诉至法院,认为银行在取款过程中,存在检查不严的过错,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返还其存款本息147977.82元,并由银行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赔70% 银行上诉

  面对起诉,银行方面表示,自己在办理银行卡挂失业务时已经做了认真审核,履行审核义务,不存在过错。曾先生名下的借记卡被冒名挂失并取走款项,是由于其将自己的身份证和密码信息泄露,是其个人原因导致钱款被他人取走,银行不应当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曾先生没有妥善保管其身份信息和借记卡密码,对存款盗取存在一定过错,认定曾先生应承担30%的责任。而银行在办理原卡挂失及更换新卡事项上也存在过错,因此应承担70%的责任,并作出相应赔偿。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以曾某保管个人信息不当,损失系曾某自身过错造成为由上诉至市一中院。

  维持原判 银行有过错

  二审庭审中,银行坚持认为已对居民身份证进行了形式上的审核,并通过公安机关进行联网核查,尽到了审慎核查义务,不存在过错,且坚持认为本案损失完全是由于曾先生自己的原因才使得犯罪分子能够伪造身份证,并将钱取出,因此曾先生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曾先生则继续主张银行在办理银行卡挂失业务时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银行有在储户办理储蓄业务过程中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2004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居民身份证应当是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且曾先生在2008年申请办理借记卡时使用的也是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而犯罪分子2012年办理挂失和换卡时使用的是伪造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因此,对于居民身份证不符,以及是否为曾先生本人办理挂失业务等,银行均未尽认真、谨慎审查义务,存在过错。最终,法院据此做出终审判决,驳回银行上诉,维持原判。(晨报记者 何欣)

【编辑:杜雯雯】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