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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旬农妇7年告赢医院 手术后腹痛体内取出手术针

2014年09月04日 14:12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9年前,54岁的曲女士在荣成市区某医院做胆囊切除手术,此后持续腹痛,后经再次手术从体内取出一根长3厘米的手术针。曲女士把荣成这家医院告上法庭,历经起诉、重新起诉、上诉、二审发回重审、再上诉的曲折,于今日赢得终审。威海中院判决荣成这家医院赔偿曲女士医疗费、误工费共计121788.28元。 

  2005年2月28日,曲女士因右上腹疼痛到荣成市区某医院就诊,经彩超检查、X线透视及常规检查,诊断为慢性胆囊炎,同年3月5日,曲女士在这家医院接受胆囊切除手术。术后住院期间她就腹部剧烈疼痛,医生未查出结果。同年3月18日曲女士出院,腹部仍疼痛不止。 

  此后,曲女士被腹痛折磨了两年,2006年,她两次到这家医院检查,医生未能发现病根所在。2007年7月19日,曲女士到文登整骨医院通过手术取出一根长约3厘米长的针。前前后后,她仅治疗费用就花了2万余元。 

  以诊疗过错为由,2008年曲女士把荣成这家医院诉讼至当地法院,因对鉴定结果不满,她不得不于2009年8月6日撤诉。2010年12月29日曲女士再次诉至荣成法院,一审判决后,曲女士认为赔偿过低而上诉。威海中院发回重审后,双方又上诉至威海中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曲女士体内的金属异物是术前所有还是术中所留是争议焦点,曲女士认为是手术针,医院认为是绣花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所属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院赖以举证的2005年3月3日之CT检查报告单与曲女士的年龄、病历不符,这个证据存在瑕疵,不具有证明效力,院方主张曲女士体内金属异物是手术前所有,证据不足。 

  近日,威海中院判决荣成这家医院对曲女士的痛苦和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她医疗费、误工费计121788.28元。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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