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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疾病短期内不致命一律不得监外执行

2014年09月17日 08:56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省高院:严查贪官假立功 慎用监外执行

  ●即使罪犯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但只要经诊断在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法院一律不得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对“十八大”以后仍不收手、顶风作案、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认定立功不仅要审查据以检举的他人犯罪事实是否成立,还要重点审查立功的线索、材料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9月15日至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中级法院职务、经济等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记者获悉,为防止地方人情对法院公正审判的干扰,2013年至今年8月,仅由该院指定由异地管辖的贪污、受贿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已达200余件,其中不乏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贪腐数额达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案件。

  广东高院副院长王勇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将职务犯罪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依法从严惩处的对象,坚决给予打击。

  对于一些新型受贿犯罪,如以开公司合作投资的名义收受贿赂,以借款收取高额利息为掩护而受贿,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以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据。对该《意见》已经明确的交易型受贿、收受干股型受贿、合作投资型受贿、委托理财型受贿等,必须严格依照《意见》的规定来认定。对于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特别是“十八大”以后仍不收手、顶风作案、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要依法从重处罚,绝不姑息手软。

  严把自首防“贪官轻判”

  近年来,贪腐案件官员因“自首”被轻判的时有发生,“张海们”通过买线索、假立功得到减轻处罚或减刑假释的情况见诸报端。对此,王勇要求,全省法院要严格规范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依法执行法律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从严控制职务犯罪缓、免刑的适用,切实解决职务犯罪缓刑和免除处罚适用率过高的问题。认定立功不仅要审查据以检举的他人犯罪事实是否成立,还要重点审查立功的线索、材料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来源不合法的一律不得认定。

  2009年7月,江门市委原常委、常务副市长林崇中因犯受贿罪被河源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因“患有高血压等疾病”,看守所出具了允许监外执行的申请,法院同时裁定暂予监外执行。

  对此,王勇特别强调,全省法院要严格执行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的相关要求,依法从严控制职务犯罪分子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即使罪犯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但只要经诊断在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法院就一律不得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亮出海外追赃利器

  当前,贪官外逃现象增多、追赃愈发困难。“运用好新刑诉法规定的特别没收程序,对于我国司法机关依照有关国际公约、双边条约实现海外追赃,切断外逃贪官的经济来源,有效做好劝返工作均有积极作用”,王勇表示,各中级法院要加大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对于检察机关起诉到各中级法院的案件,对经审判确认系贪官违法所得的,依法判决没收。(记者方晴 通讯员 马远斌、谭双堰)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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