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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平谷派18名监察员驻村 决策重大事项可拒签

2014年09月20日 02:15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官方

  监察员10月进村

  日前,平谷区大兴庄镇党委制定出台了《关于派驻村级纪检监察员,加强村级监督的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为全区探索乡镇党委派驻村级纪检监察员机制,推进农村干部廉洁履职进行了有益尝试。

  平谷区大兴庄镇党委书记陈新华表示,依照《办法》中的标准,18名驻村级纪检监察员已经选定,将于10月正式进村。据了解,他们全部是大兴庄镇党委政府的工作人员,兼职作为驻村级纪检监察员。在经过了镇党委政府的严格审核后,他们将被赋予协助镇党委履行对村“两委”班子队伍建设、村级日常经营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

  据了解,在对待村里重大事项和重大开支时,这些驻村级纪检监察员有纠正、制止的权力,而对于开支合不合理,有没有问题,驻村纪检监察员要进行把关签字。

  大兴庄镇党委表示,向村里派驻纪检监察员有利于扭转基层纪委人员少、力量弱的不利现状。区纪委、区组织部和区农工委将对试点乡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不断完善村级纪检监察员派驻工作管理机制,加强村级工作监督,有效遏制农村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严防村干部“小官巨腐”。

  >>释疑

  为何派监察员?

  1

  内部监督形同虚设

  陈新华介绍,尽管现在有村级的内部监督机制,但内部监督在有些村里往往起不到监督的作用。

  这里面有多方面的原因,村内监督机制内的成员,有时不好意思监督,或是有的监督人员就是村里的干部,书记或主任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的自己的人,这种让自己的人监督自己的现象根本起不到监督的作用。

  因此,在有些村这种内部监督不到位、不完善,甚至形同虚设,就造成现在农村的一些经营管理出现问题,包括乱开支、小官巨腐等,并由此引发群众的不满和村级的不稳定,所以我们认为还是应该加强外部监督管理,向村里派驻纪检监察员的初衷就是想让监督真正起到效果。

  有何限制条件?

  2

  非本村人公道正派

  陈新华称,主要来自于镇党委政府的工作人员,绝大多数都是正科级干部。首先,肯定不

  能是本村人。除此之外,还要具备一些条件,比如必须是中共党员,比如平时做事敢于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的驻村工作经验和纪检监察方面的知识。

  如何进行考量?

  3

  须经推荐接受考评

  陈新华表示,所有派驻的人员,党委在委任前都要进行研究,经过推荐、了解,最后由班子会来定。都是我们自己的人,我们也都能了解他们的情况。此外,我们还制定了“驻村纪检检察员管理考核制度”,以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和考评。

  有何权力权限?

  4

  重大开支可以拒签

  陈新华称,驻村纪检监察员去了以后,明文规定他要参加村里的7个方面的会议。包括支部会议、村民委员会会议、两委联席会议等。在会议上决策一些重大事项和重大开支时,驻村的纪检监察员有纠正、制止,还有拒签的权力。因为我们要求,村里面在形成决议申报的时候,需要有驻村纪检监察员的签字。对于开支合不合理,有没有问题,驻村纪检监察员要进行把关签字。对于村里不接受监督的行为,驻村纪检监察员制止不了的情况下,要向镇党委及时报告。

  系全职或兼职?

  5

  均为兼职不得旷会

  陈新华称,这些驻村纪检监察员目前都是兼职,我们要求这些纪检监察员除了做好镇里的本职工作外,要尽可能每天都到村里去。村里开相关会议的时候,他必须保证去参加,要处理好两方面工作的关系。

  村里开会和镇里开会不一样,它主要是利用早晚和休息时间,并且随时可以调整,不会大量占用正常工作时间。如果时间上发生冲突的话,由镇纪委书记来负责协调。

  如何防被买通?

  6

  制定办法严格管理

  陈新华表示,除了《派驻纪检监察员的实施办法》外,我们还有对驻村纪检监察员严格管理方面的规定来防止出现类似问题。

  比如“作为纪检监察员不得接受村两委班子及其成员任何馈赠、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任何宴请、娱乐等活动,不得通过驻村纪检监察工作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私利”,出现问题我们有相关的处罚规定,包括通报批评、停职、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专家

  需加大民主监督

  国家行政学院院长汪玉凯表示,在北京市被巡视出突出存在的“小官巨腐”的问题之后,乡镇党委试点向村派驻监察员,意在对村干部的权力行使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给村干部的权力套上“紧箍咒”,这对预防村干部的腐败,防止产生新的“小官巨腐”有一定的作用。但是,要想真正有效遏制“小官巨腐”现象,切实地对村干部进行有效的监督,需加大基层民主对于权力的监督。

  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表示,在村一级民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是个权宜之计。目前,村一级“两委”权力过于集中,为防止出现不好的势力当权,设立监督委员会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如果民主能够在村一级真正实现并不断完善,将来肯定不需要设立村民监督委员会。因为,在民主的实践中,不合格的村主任、村支书,自然会被村里的党员、群众在选举中淘汰,或者被及时罢免。增加的好处是对村民委员会的决策权力进行制约,但同时存在被“两委会”或其他人收买、利用的可能。因此,希望能逐渐过渡为扩大村民的民主权利,以解决这些问题取得实际效果。

  京华时报记者孙乾王硕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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