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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水土保持工作要实行水土流失终身追责

2014年09月23日 09:28 来源:钱江晚报 参与互动(0)

  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这是该条例草案再次上会审议。和上次相比,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补充完善了许多内容,比较突出的一条是,明确规定了水土保持工作要实行水土流失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之前的征求意见中,有委员提出,水土保持工作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应当强化水土保持政府管理责任,落实政府责任追究制度。

  因此,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中明确了水土保持工作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水土流失责任终身追究制。

  另外,草案还增加了有关审计监督的规定,明确审计部门应当将水土保持情况纳入资源环境保护审计范围,并将审计结果作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同时修改后的草案还规定,没有完成水土保持目标任务致使水土保持状况恶化的,上级政府应当追究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责任的责任。

  本报记者 吴朝香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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