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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阳江税警联合侦破虚开专用发票案

2014年09月23日 11:11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在阳江市司法部门统一打击涉黑团伙专项行动中,阳江市公安局将涉嫌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偷税的涉黑企业阳东县瑞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康公司)移送税务部门查证。阳江国税稽查部门联合阳江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成立了专案检查组,对该企业涉税违法行为进行了税警联合执法。

  检查组经过对疑点进一步梳理,从外围对购进和销售两环节开展检查,重点对货物流及资金往来进行细致核查,找出货物进销及资金往来的异常情况。经过大量核查工作,检查组核实:瑞康公司在2006年6月至2007年11月期间,为了达到少交税的目的,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湛江市某药业有限公司开出的6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480.55万元,税额81.69万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瑞康公司在2005年6月至2007年11月期间,向私人和部分药房销售药品取得收入共210.80万(含税),未进行销售收入账务处理及申报纳税,少缴纳增值税3.0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4年施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及《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瑞康公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虚构经营业务及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抵扣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阳江市国税局作出向瑞康公司追缴增值税84.76万元,并对追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处理决定。同时瑞康公司虚构经营业务、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行为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阳江市国税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认定瑞康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500万元;涉案人员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南方日报)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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