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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侵他人网银盗取321万 黑客“零口供”获刑14年半

2014年09月23日 21:0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上海9月23日电 (陈静富心振)黑客王某利用木马程序入侵他人网银,从近百名受害者处共盗取321万元。2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网上盗窃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这名2009年曾攻击上海私车牌照拍卖系统的黑客,再度落入法网。

  据悉,1989年出生的王某,山东人,中专文化,无业人员。2009年7月18日,王某和周某通过木马病毒软件操纵5000多台电脑,攻击上海私车额度服务网站的服务器,致使服务器无法正常运行,私车额度拍卖活动被迫取消。王某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0年10月刑满释放。

  王某重回社会后,租借虚拟专用服务器和虚拟专用网络后,通过公用网络将木马程序从网络后台植入被害人电脑,当被害人使用该电脑进行网上支付时,木马程序自动运行,篡改收款方、收款金额,将被害人李某等98人的网银中人民币共计321万元转入一游戏平台为其所控制的游戏帐户充值点卡、虚拟金币等。

  事后,王某将上述充值点卡等卖给他人套现,并将套现得款在中国联通官网购买联通充值卡后再出售他人,又将销赃得款在泰国通过他人换成泰铢。2013年1月14日,警方从泰国将王某抓获归案。庭审中,王某当庭否认自己实施了本案的盗窃犯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王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王某已着手实施犯罪,部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这部分犯罪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所谓“零口供”,不是没有口供,而是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口供,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根本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二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只供述自己的行为,但否认其主观上对所实施的是犯罪性质的行为具有明知。

  法院方面表示,对“零口供”定罪的诉讼证据,一是要求据以定罪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以合理排除,且根据已认定的证据对案件作出的判定结论具有唯一性;二是案件的每一节事实都需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主实和固定,没有证据的事实不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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