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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礼金入刑”引关注 北大教授:报道存在误读

2014年09月29日 14:20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0)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就社会广为关注的“收受礼金罪”可能入刑的问题,求证提出此观点的北大刑法学教授陈兴良。他表示,此观点只是个人观点,与立法部门无关,《刑法修正案(九)》的草案中也没有“收受礼金罪”的表述,陈兴良教授还表示,“此前报道未经同意,存在误读。”

  受贿罪立法沿革

  1979年《刑法》首次将受贿罪以单独成罪的形式立法,未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构成受贿罪的法定要件。

  1985年 两高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地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1997年 刑法修订,新刑法(即现行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1999年 最高检出台关于受贿罪的立法标准,规定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2007年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严惩十种新型受贿,包括收受干股受贿、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受贿赂、以委托理财名义收受贿赂、利用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受贿等。

  2009年 刑法修正案(七)扩大受贿罪的适用范围,增加了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来的地位、工作便利和影响力索取和收受贿赂的行为。

  回应

  未写入草案

  系个人观点

  27日,刑法专家陈兴良教授受邀参加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举办的“全国刑辩律师高峰论坛”,论坛上,陈兴良教授表达了希望将“收受礼金罪”写入刑法的观点,经媒体报道后,成为28日受到广泛关注的法律热点事件。

  报道称:“陈兴良教授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拟增设‘收受礼金罪’,这一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谋取利益,都可以认定此罪。”报道还称,“陈兴良教授认为,此罪并不是受贿罪,量刑比受贿罪轻,这个罪名的设置,就将感情投资的问题解决了。”

  此报道观点一出,成为全国关注焦点。成都商报记者从此次高峰论坛的主办方获悉,陈兴良教授作为特邀嘉宾出席了活动,并且在高峰论坛上半场作了总结发言,“他的发言是在其他律师发言的基础上,做的总结性发言。但发言的具体内容不方便透露。”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工作人员向成都商报记者介绍称。

  昨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通过短信联系上了北大刑法学教授陈兴良,他回复表示,“‘收受礼金入罪’仅是内部讨论中提及的个人观点,与立法机关无关。原报道未经过同意,存在误读。”陈兴良教授还表示,“目前仅限于学界讨论,《刑法修正案(九)》的草案中,并没有‘收受礼金罪’这一表述,草案中,也没有设立‘收受礼金罪’”。

  焦点

  收受礼金是否该入罪?学界争议大

  正方·可以入罪

  受贿罪约束不了“感情投资”

  礼尚往来中往往藏着权钱交易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按照此法律的规定,往往无法调整那些借“礼尚往来”之名培养感情而收受的财物。陈兴良教授认为,此种行为,只能受“纪委规定”的调整,而不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基于这样的法律尴尬,陈兴良教授提出了“收受礼金入刑”的观点。“这样就将感情投资问题解决了。”陈兴良教授在论坛发言中表示。

  “目前,官员收受礼金的现象已经成为游离于法律之外的‘灰色地带’,仅仅靠党纪难以达到足够的反腐效果”,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醉驾入刑”提案第一人施杰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非常赞成增设“收受礼金罪”。

  施杰表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除非“索贿”,其他受贿犯罪则须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事实上,如何惩罚“拿钱不办事”和以“礼尚往来”之名行受贿之实的官员成了难题。“平常红白喜事中的少额礼金或其他等额的礼尚往来,看起来是人之常情,但其中往往有权钱交易、资源倾斜”,施杰认为,为了更有效地反腐败,有必要单独设立“收受礼金罪”,只要具有公职人员的身份,收了礼金就构成犯罪。

  送礼风气刹不住,反腐工作难做

  有着多年反贪经历的金牛检察院检察官廖殿雄表示,目前职务犯罪中,这种礼金往来,平时培养感情的行为越来越突出,通过“礼尚往来”把平时的关系搞好,关键时刻再来找官员帮忙。“如果这个风气刹不住,反腐工作越难做。”廖殿雄介绍称,从预防腐败的角度讲,将收受礼金罪入法确实很有必要,“但关键在于制定操作性强的规定,让法律具有执行性。”

  “收受礼金罪实际上是调整的‘培养感情阶段’的行为,按照受贿罪的行为,礼尚往来培养感情只是属于犯罪预备行为,如果没有达到一定程度,很难定罪。”从事多年反贪工作的温江检察院刘检察官分析表示,按“收受礼金罪”的构成,本质上将培养感情阶段的违纪行为,定性为犯罪行为,降低了犯罪的条件,扩大了犯罪的范围,对官员要求更高,更严。

  反方·不该入罪

  标准不好界定 或造成重罪轻化

  实践中,一些收礼行为已按受贿罪处理

  “收受礼金罪”罪名一旦确立,也就意味着有关官员再收受礼金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个入刑的标准怎么定?收受多少礼金算犯罪呢?对此,也有法学人士表示了担忧。

  刑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表示,针对无请托事项的“收受礼金”行为,不需要通过单独立法的方式予以规范,而只需要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属于“受贿罪”。

  “这个问题,其实在学界已经讨论很久了,”阮齐林说,此前就有学者指出,应对“受贿罪”进行“扩大解释”,涵盖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取礼金的行为。比如,在以下情形中:存在上下级领导关系、辖区内的企业向税务部门、矿区企业向矿产资源局送礼金等。

  阮齐林还告诉成都商报记者称,只要主观目的是为了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其收礼行为通常被认定为受贿行为,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上述情形已经有按照“受贿罪”处理的案例,没有必要另设新罪。对于不存在上述明显具有“利益关系”时,国家工作人员在一些红白喜事中,收受“份儿钱”的行为,尽管有人认为单独规定更好一些,可以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但我认为没有必要,只要通过司法解释,让受贿罪明确包括这种情形就可以了”,阮齐林教授表示。

  或让一些犯受贿罪的官员“重罪轻化”了

  对此,资深媒体人翟文龙发表评论表示,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收入差距巨大,“收受礼金罪”的标准不好界定。他还表示,“收受礼金罪”更让人担忧的是,一旦罪名确立,是否容易造成“重罪轻化”?因为“收受礼金罪”只不过解决向官员情感投资的定罪问题,这一罪名并不是受贿罪,量刑方面,要比受贿罪轻很多,一些犯了行贿受贿罪的官员,如果被认定为“收受礼金罪”,这岂不是罪刑轻了很多?(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 孙兆云)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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