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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造事实诬告他人 陕西南郑县一干部被处分

2014年10月11日 14:04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0)

  昨日,记者从汉中市纪委获悉,南郑县供销系统工会主席刘振鹏,冒用他人名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日前被汉中市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据了解,刘振鹏系南郑县供销系统工会主席,中共党员,因房产确权纠纷在法院打官司。期间,刘振鹏听信传言,认为上级法院领导及相关人员对他家的案件进行干预,为使怀疑对象受到党政纪责任追究,便冒用他人姓名,捏造事实,在6月中下旬先后两次将12封举报信分别邮寄给省、市纪委、检察院和法院的主要领导。

  汉中市纪委接到举报后高度重视,专门成立调查组,对该举报信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经过调查,发现刘振鹏举报反映的问题失实,属诬告陷害,已违反党纪。日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经汉中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振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记者 张松)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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