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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剑指侵权网络 野蛮生长时代走向终结

2014年10月13日 09:20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2013年12月3日,一名高中女生从广东省陆丰市一座桥上一跃而下。

  一个如花般的生命就此陨落。在网络上,众多网友为逝者点亮了蜡烛。一名网友写道:“一路走好,相信天堂里不会有‘人肉’。”

  2014年9月5日,这一被称为“广东首例人肉搜索案”的诉讼,在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人肉”发起者因犯侮辱罪,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

  一个多月后,一个向“人肉搜索”说“不”的司法解释出台——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如此规定加大了对被侵权人的司法保护力度,有利于遏制网络侵权行为的蔓延,进而实现网络环境规范有序。

  网络侵权后果严重

  将时间倒回至2013年12月3日20时24分,陆丰市的高中女生徐某接连发了两条微博:“第一次面对河水不那么惧怕”,“坐稳了”。

  随后发生的事情让徐某的父母痛不欲生。

  徐某的父母认为,徐某之死与一起“人肉搜索”有关——12月2日,徐某到陆丰市东海镇金碣路的某服装店购物。没过多久,徐某购物时的监控视频截图被这家服装店的店主蔡某发布到了网络上,并配文称截图中的女孩是小偷,请求网友曝光其个人隐私。很快,徐某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均被“人肉”出来并“晒”到网上。一时间,在网络上对徐某的各种批评甚至辱骂开始蔓延。

  徐某跳河后,她的姐姐在微博上公开指责涉事服装店店主系“诬陷”,并称参与“人肉搜索”的网友的行为导致“一个花季少女无奈走上绝路”。

  徐某的父亲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女儿因被他人在微博上诽谤是小偷,造成恶劣影响而自杀。当地警方随后将服装店店主蔡某抓获。

  案发后,蔡某的父母与徐某父母达成和解协议书:蔡某一次性赔偿徐某父母12万元。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蔡某因怀疑徐某在其经营的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竟在该店的视频截图中配上“穿花花绿绿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传到其微博上,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致徐某因不堪受辱跳河自杀,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亲属对被害人的亲属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给予从轻处罚,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一年。

  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4年9月5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这是一个因“人肉搜索”引发的悲剧,也是一起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典型案例。

  20年前,中国互联网从北京市的中关村起步。此后时间里,这个新鲜事物逐步走向大众。人们运用互联网的技术愈加熟练,互联网俨然成为现实社会的翻版。与此同时,在现实社会中发生的种种人身侵权行为也搬到了网络上,并有泛滥之势。

  2013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个调研报告提到,75%的网络侵权涉及人格权的侵犯,其中,名誉权纠纷最为普遍,占到人格侵权的37%。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网络人身侵权主要集中在侵害人格权和侵害与人格相关权益两个方面。侵害人格权,包括侵害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侵害与人格相关权益,最突出的就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

  “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一个特点就是危害后果比较严重。”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法律系副主任郑宁对《法制日报》记者说,互联网的全球性、即时性的特点决定了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言论一旦发表,就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迅速蔓延传播,而且引发连锁反应,如人肉搜索等,造成叠加效应;另外,网络侵权的言论容易被复制、存储,即便法院判令侵权人删除相关信息,仍无法完全消除影响和停止侵害,损害后果无法彻底消除。

  郑宁认为,网络侵害人身权益还有两个显著特点:其一为侵权行为多发。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隐蔽性等特点,任何人均可便捷地接触和使用网络,因此网络上的表达更加自由随意,加之网络信息海量,导致发生网络人身侵权发生概率较高;第二点在于受侵害人难以获得有效司法救济。由于网络的隐蔽性,一旦发生网络人身侵权事件,当事人往往难以确定侵权人,起诉难;即使胜诉,获得的赔偿数额也非常有限,维权成本过高。

  “网络人身侵权的诸多问题,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出台这一司法解释的直接动因。”郑宁说。

  三种方式保护权益

  分析网络侵害人身权益问题,避不开“人肉搜索第一案”。

  2007年12月,北京市的女白领姜某在家中跳楼身亡。事情源于她与丈夫王某的婚姻。

  在自杀前两个月,姜某在自己的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自己的心路历程,将丈夫与一名女性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并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姜某还在自己的博客日记中显示出了丈夫的具体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

  姜某在自杀前将博客密码告知了一名网友,并委托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姜某自杀身亡后,网友将博客密码告诉了姜某的姐姐。

  自2008年1月开始,大旗网刊登了《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专题。在该专题中,王某的姓名、照片、住址、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被全部披露。同时,姜某的大学同学在其注册的网站“北飞的候鸟”上刊登了《哀莫大于心死》等文章;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管理的天涯虚拟社区网出现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每篇网文后,都有大量网友留言,对王某的行为表示不耻和痛骂。随后,还有部分网民到王某和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

  2008年3月18日,王某将相关网站起诉至法院。2009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两家网站被判侵权。

  从网络谩骂到现实社会中的刷标语,“人肉搜索第一案”第一次让人们看到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危害。

  郑宁认为,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益,而且危害性极大;侵害公民表达自由和监督权等政治权利。网络水军、网络公关公司随意删除公民的正常合法表达,侵害了公民的表达自由,也妨害了公民正常行使监督权;扰乱互联网传播秩序。网络谣言盛行,人肉搜索大行其道,加剧了社会的诚信危机,甚至危害了公共利益,扰乱了正常的互联网传播秩序,给政府和网站管理者的监管带来极大困难。

  鉴于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危害,在“人肉搜索第一案”审理后,法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人肉搜索”等新生网络事物进行引导。

  与此同时,我国对于人身权益保护的立法也在不断完善发展。

  郑宁认为,立法的完善主要体现在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保护方式上。

  “从民法保护来看,从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到侵权责任法,再到现在出台的司法解释,内容不断完善,范围不断拓展,从现实空间延伸到网络空间,从立法的笼统规定到司法解释的具体细化。”郑宁说,最高法此次出台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于网络转载行为的过错认定、对于被告的确定,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的认定,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界定、对于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灰色产业的责任承担,解决了实践中的一些难题,使得网络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更加明确。

  在行政法律保护上,郑宁列举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此外,工信部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法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设定了警告和三万元以下罚款处罚。”郑宁说。

  在刑法保护上,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完善立法根治侵权

  从“人肉搜索”到网络诽谤,从网络谣言到“水军”起哄,网络侵害人身权益行为的危害日益显著。尽管我国立法从民事、行政、刑事三方面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但不少人在遭遇网络侵害后仍面临取证难、诉讼难的问题。

  刘德良说,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受害者难以找到实施侵权的人;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受害人难以对影响范围进行举证。

  “最高法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为受害者维权提供了便利。”刘德良说,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在诉讼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在诉讼程序上,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告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二是明确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的请求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方便原告起诉。这些信息包括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

  刘德良认为,最高法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还有一大亮点,即让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更具操作性。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此作出相应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

  郑宁也认为,最高法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于打击网络人身侵权能够起到积极作用,一是直接侵权行为将减少,因为司法解释明确了管辖法院和诉讼程序,为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维权创造便利条件,而且加大了赔偿力度;二是网络转载将更加谨慎,降低了危害后果;三是公民正常的表达自由和监督权的行使可以更加顺畅。

  不过,在刘德良看来,尽管此次司法解释有积极作用,但难以根治网络侵害人身权益行为。网络的特性使得事后救济有限,即便侵害人、网站承担了法律责任,但影响已经扩散,难以收回。真正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不受网络侵害,需要突出预防的作用,让侵害人身权益的言论无法出现在网络上。这里强调的是网络服务商的事前注意义务,这一点需要靠立法来明确,而非一个司法解释所能解决。

  “另外还需要立法完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刘德良说,当前,各类垃圾短信、骚扰电话满天飞。发送垃圾短信、拨打骚扰电话的行为是对人格权益的侵犯,其根本在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有时候,受害者知道自己的信息是从哪个环节泄露的,但是无法举证,司法机关也就无法立案审查。

  对此,郑宁也认为,尽管司法解释对于保护个人信息作了一定的规定,但更加有效的个人信息保护还要寄希望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以及相关监管手段的完善。

  记者余飞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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