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一男子100元买2000元摩托 骑1个月被追赃
一些人专门愿意占小便宜,但这些小便宜往往会引火烧身。前不久,哈市的陈某花了100元就买到了价值2000元的摩托车,他却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日前,哈市阿城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今年2月,哈市打零工为生的陈某在街上找活,走到阿城影剧院门前时,一名推着摩托车的陌生男子拉住了他:“哥们儿,要摩托车吗?只要三百元钱,便宜。”“这么新的摩托,只要三百?”陈某打量着男子,感觉面前男子东张西望,行为鬼祟。
他试探着问:“你这东西不是好道来的吧?”男子说:“那你别管,想买不?”陈某心想,这样的摩托车就算自己不骑,倒手卖了也能赚一笔钱。经讨价还价,两人最终以100元成交。陈某还将自己的手机号留给了男子,并表示:“以后有这样的货你就联系我。”随后,他将车推回了家。
时隔一个月,哈市警方抓获了盗窃摩托车的刘某(另案处理)。根据刘某的交代,警方找到了陈某,陈某如实交代了贪便宜收购摩托车的违法事实。
经物价局价格认定,摩托车价值2000元。法庭上,听到判决结果的陈某感觉很委屈,欲哭无泪:“不就是贪图点小便宜,真的能被判刑?”
律师说法
据了解,《销赃罪》如今已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黑龙江达升律师事务所的王宇男律师介绍,在废品收购站或街头,经常能遇到一些价格低于市场价多倍的东西,一想就知道是赃物,一些人贪小便宜买下再销售,构成了违法。他建议,买到赃物应积极退赃,不应将赃物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千万别为了多赚点钱进了监狱,得不偿失。(新晚报记者 张智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