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比较研究

2014年10月15日 13:41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提要:目前,我国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都还很不成熟,本文作者结合工作实践,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比较研究中,阐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特征等基础理论问题。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个新类型民事法律概念被特别提出来,完全有它自己的定位。我们既然选择了它,与其说是在构建一种理论,毋宁说是一种法治态度,而这种态度从立法层面或者法律解释层面,直接影响到了实现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健康与安全的良好目的。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从私益诉讼中独立出来,它的特质基本定性为“不为私利”,必然就与传统民事诉讼确定的“有直接利害关系”审查原则相冲突。因此,就引申出两个最重要的现实问题:这个“不为私利”的范围有多大?谁才适合担当案件原告?私益民事诉讼的外延确定在因环境侵权引发的私益受损的争议范围内,很多人把它们归入相邻权纠纷范畴。然而,环境公益诉讼的外延直接指向引发私益受损的原因,即污染环境或者破坏资源的行为及其损害状态的修复领域。而这个领域恰恰是私益诉讼不关注或者被禁止或者不太关注的区域,形象的表述就是私益诉讼的边界以外的区域。

  我们对涉环境侵权类的民事诉讼进行归类,因环境损害引发的民事诉讼有三种基本形态:纯粹地追求私益救济的民事诉讼;纯粹地追求保护环境公益目的的民事诉讼;私益与环境公益混合但可厘清的民事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司法领域,并没有实质性地脱离民事诉讼理论的框架。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合理存在,不是因为诉讼本身,而是由于环境公益的客观存在,才有了是否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损害环境问题的必要性。保护环境公益,探索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新生事物。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既源于民事法律体系,又有别于它原来的习惯。我们必须换个角度审视公益诉讼的本质,立一个判断标准,根据诉讼的主张、诉讼的请求、诉讼的目的来判断是否归属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特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进行比较,表现出以下特征:

  1.原告身份的多样性及特殊的审查判断标准

  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有公民个人、环保组织、环保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等等。这些不同身份的角色,既有实际受害者的因素(有直接利害关系),也有暂时还未受到伤害的因素(非直接利害关系)。但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诉求都完全表现为请求制止环境违法行为继续发生和要求有关主体承担对受损环境修复的民事责任。我们把这类案件概括为实质意义上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案件。这些案件所反映的实证法律信息,明确地表明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是非常宽泛的,并非我们通常认为的一定是表现为“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的诉讼。原告主体与诉讼对象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并不是判断是否构成环境公益诉讼的关键要素,而是与其诉讼主张、诉讼目的和诉讼请求的内涵有直接、密切的关系。这一关键要素,正是实践中的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时审查的基本原则。因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则,是基于民事权利的排他性来设计的,体现了民事权利自由处分的特性,只有在诉求仅对私益进行司法保护的时候,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审查标准才有传统民诉法理论的价值。

  2.原告的程序性作用

  私益诉讼原告的诉求无一例外地表现为对私有利益实现最大化司法保护的强烈愿望,因此,原告在诉讼活动中就更具有活力。但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对诉求目的的实现欲望较弱。我们分析已经发生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原告虽然都是基于对环境公共利益请求司法保护,其发挥的实际作用就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私益诉讼中所表现的原告人的活力完全让位于法院的职权司法行为,诉讼活力移转到法官的身上。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能否实质性实现,完全依靠司法理念和诉讼能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在诉讼中的作用,表现为开启司法保护程序,而且一旦启动了诉讼程序,就意味着同时丧失了撤诉权,司法保障环境公益得不到最彻底的法律保护,就不会停止。

  3.诉讼请求的公益性和私益性相互包容

  公益性诉求与私益性诉求互相包容,是环境案件的一个显著的特征。它们包容的主要含义是:环境公益保护的受益主体,包括实际受到环境损害影响的具体的人(包括受害人和致害人),私益诉求的环境良好状态并非私人专有,同样惠顾他人。这种包容性的特征,会促使人们加深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念的认知。但是,保护环境公益能够进入诉讼程序,应当严格把握一个原则:即实质意义上的环境公益诉讼应当禁止掺杂私益诉讼的诉求,但不禁止私益诉讼中包括对环境公益保护的诉求。这个原则可以普适于其他的公益诉讼程序。

  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性决定了诉讼方式的特殊性

  诉讼目的是我们判断诉讼性质的重要因素,也是鉴别是否属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唯一标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免遭损害、减轻损害,这就决定了它的诉讼方式与私益诉讼相比有独特的规律,这些规律主要体现在对环境公益实行最实用的特别保护,只有在环境公益已经具备了诉讼保障的前提下,才能兼顾对私益的诉讼公平。

  诉讼手段、诉讼程序、调解与裁判方式、执行条件与方式等各个环节都体现出司法对环境公益保护的积极主动的职权色彩,直接、简单、效率、必要是环境司法最重要的元素。这是其他诉讼方式所没有的明显特征。这个特征,还引申出诉讼方式兼具裁判是非与行政管理的功能,它们已经有限度地打破了诉讼与行政管理的界限,更符合它自己的诉讼逻辑,也表明了它与传统的诉讼规制存在很大的差别。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方式具有特殊性,但不能完全脱离传统的私益民事诉讼理论总的框架。比如调解制度的应用:调解制度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对化解维权者与环境破坏者之间的争端、达成一个和谐相处状态,依然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必须把对环境公益保护的诉讼风险特别提出来,即争议双方无权决定如何保护环境公益。如何保护环境公益,必须由法官依据保护对象的特别法律规定和自然科学要求来发布,并由争议双方共同遵守。我们把这种调解称之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强制性调解条款。特别要说明的一个问题是: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程序,无须当事人另外申请才启动,而是在诉讼开始就已经进入了执行预备阶段,并在裁判生效后直接转入正常执行阶段,原本属于执行阶段才予以关注的执行措施、执行方案已经被环境修复方案所替代。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吴涛】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