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国土资源所办事员与人勾结套取土地补偿款78万受审

2014年10月16日 11:32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国土资源所办事员、村干部和信贷员的多人组合,利用职务之便,相互勾结,共同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共计78万余元。14日,浙江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涉嫌贪污国家征地补偿款案。

  经检察机关查明,今年38岁的被告人洪长华案发前是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国土资源所办事员,参公事业编制;55岁的沈惠荣是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吕塘村村民委员会原主任;54岁的徐根建是该村村民委员会原委员、妇女主任;蔡新三今年48岁,案发前是禾城农商银行余新支行信贷员。

  检察机关起诉称,2003年至2004年,被告人洪长华、沈惠荣在任职期间伙同被告人蔡新三、徐根建,为在吕塘村拆迁补偿安置获取非法利益,利用洪长华负责大桥镇国土资源所土地登记和地籍档案管理工作,沈惠荣负责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农民建房审批、宅基地登记等辅助性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篡改、伪造农户地籍档案和宅基地证的手段,虚增待拆迁房屋合法面积。2008年至2013年,4人在大桥镇吕塘镇拆迁过程中,骗取国家安置商品房财产、搬迁安置补偿款、奖励款共计78万余元。

  此外,2013年,被告人沈惠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大桥镇人民政府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过程中,虚报家庭户口2人,从而骗取国家安置财产14400元。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大量的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4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惠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报家庭户口,骗得国家拆迁安置财产,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沈惠荣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洪长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徐根建具有立功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认定是否是共同贪污的问题上,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由于控辩双方存在较大争议,法庭将择日宣判。(记者韦慧、裘立华)

【编辑:吴涛】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