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80后女子为寻刺激宾馆开房邀“粉友”吸毒获刑

2014年10月16日 20:3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长汀10月16日电 (陈立烽曾昭辉张金川)为“粉友”吸食毒品提供场所,虽未牟利却也触犯刑律。福建省长汀县法院16日披露,该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湖南省永兴县女子曹某花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生于1983年的曹某花被“粉友”称为“心梦”,有吸毒史。恋人关系的涂某斌、张某燕(均被强制戒毒)是曹某花的朋友,2014年1月21日下午,涂某斌、张某燕到曹某花登记入住的长汀县大同镇某宾馆房间内居住,曹某花为寻刺激,提议吸食冰毒并联系别人送毒品上门,随后饶某(另案处理)及一名年轻男子来到宾馆,还带了一小袋毒品和吸食冰毒的工具。

  曹某花等5人在宾馆内吸食冰毒,之后饶某及年轻男子先行离开。当日23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在宾馆当场抓获被告人曹某花及涂某斌、张某燕三人。经检测,三人的检测样本均呈冰毒阳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花在其租住的宾馆客房内,为多名吸毒人员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并非只有贩卖毒品才是犯罪,容留他人吸毒也是一种犯罪行为。此类犯罪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下被动提供,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完)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