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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交通罚款”泄密,让人浮想联翩

2014年10月20日 10:12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交通罚没收入罚的都是老百姓的钱,这个数据有什么涉密的吗?”针对此次晒账公安局没有公开交通罚款,广州市政协委员韩志鹏表示疑问。

  与往年一样,今年广州市公安局仍然以涉密为由,没有公布交通罚款的数量与去向。事实上,以“涉密”为由,拒绝公开交通罚款,缺少政策支撑和法律依据。

  国家秘密包括: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等七种情形。显然,交通罚款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无关或关系不大,并不需要保密,也不在保密范围之内。这是其一。

  第二,交通罚款属于罚没收入的一部分,罚没收入又属于非税收收入的一部分,而非税收收入又是财政收入的一个部分。也就是说,交通罚款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等非税收收入一样,都属于财政收入的一部分。而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3〕309号)要求,各级政府部门的预决算必须进行公开。所以说,既然交通罚款已列入各级财政预决算,就没有理由和借口不公开。

  第三,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也就是说,交通罚款属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应不应当公开,不应该由公安机关或财政部门说了算。

  其实,相关部门并非不知道交通罚款要公开,之所以打着“国家秘密”的旗号拒绝公开,其背后一定存在许多不可告人的目的,或存在许多难言之隐。

  按照财政部2004年7月下发的《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交通罚款与其他非税收收入一样,必须全部全额上缴财政,地方财政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执法部门返还罚款等。而事实上,这些规定在一些地方并没有得到认真落实,尤其是下达罚款任务并返还提成,依然是不少地方的一个惯常做法。所以说,要想让公安机关愿意公开或主动公开交通罚款,首先必须加大对交通罚款的监管。只有将交通罚款等非税收收入与财政收入脱钩,让非税收收入不再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最终才不会成为“国家秘密”,而与“三公经费”一起向社会公开。

  姚明胜(山东 职员)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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