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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贪污受贿“以情节定罪”有利反腐

2014年10月28日 10:16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贪污、贿赂数额毫无疑问应该是贪污受贿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参考,但不应该是唯一参考。对于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严重损及社会公正的权钱交易,数额虽少但性质恶劣的,同样应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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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0月27日至11月1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将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等议案。

  草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取消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等九个死刑罪名。二是完善反腐法律体系。包括新设收受礼金罪,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三是强化公民人身权利保障。包括规定收买妇女儿童一律属于犯罪,猥亵罪不再限定女性,追究虐待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者的刑事责任等。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刑法的不断修改,符合人权保障、惩治腐败的价值取向,完善了现行刑法体系,彰显科学立法,推动依法治国的深入。

  特别是对贪污受贿罪条款的修改,回应了学术界及实务界多年来的呼吁,体现了我国刑法立法技术的进步,对于更加公平、有效地惩治贪污腐败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现行《刑法》中,贪污罪、受贿罪量刑标准按照数额划分为四档:十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这样的标准划分与社会实际严重脱节,弊端日益明显:

  其一,刑法绝大多数罪名仅对量刑档次做原则性、模糊性规定,仅有贪污、受贿两个罪名规定具体的数额。这破坏了刑法体系的严密性和完整性。

  其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收入的提高,特别是考虑到物价变动因素,确定不变的数额规定显然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步伐。

  其三,过低的入罪门槛导致司法机关实际上普遍行使着特赦大权。很多地方内部都有不成文规定,查实的贪污、受贿数额低于五万元的不予立案或者不予起诉。与其让司法机关背离法律明文规定进行变相的特赦,还不如直面现实、修改法律规定。

  其四,最高量刑档次对应的数额过低,引发刑罚不公,甚至鼓励多贪多贿。只要贪污、受贿超过十万元,依法最低需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而贪污、受贿数百万元甚至数千万元往往也仅被判处十五年左右有期徒刑。考虑到贪污受贿犯罪近年来极少判处死刑,以及职务犯罪居高不下的减刑、假释比例,刑法的边际遏制效应会随着贪贿数额的增多而递减。这不仅对当事人极不公平,而且对于遏制贪污、贿赂的蔓延十分不利。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删除数额规定,代之以原则性的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增强了刑法的弹性和适应性,同时并不意味着反腐力度的降低。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对上述情节进行细化。由于司法解释修改相对容易,可以更好地贴近社会形势变化。

  贪污、贿赂数额毫无疑问应该是贪污受贿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参考,但不应该是唯一参考。对于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严重损及社会公正的权钱交易,数额虽少但性质恶劣的,同样应该从重处罚。比如发生在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管和考试招录中的受贿行为,以及发生在扶贫、教育领域的贪污行为等等都应当依法从重惩处。(社论)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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