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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制约法官自由量刑权才能更有力打击贪腐

2014年10月28日 11:13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认为量刑标准过重者的理由,现实得让人难以接受;认为量刑标准过轻者的理由,又理想到难以执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删去贪污贿赂犯罪中有关定罪量刑标准的具体数额,似乎是在回避“轻重之争”,但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最高法和最高检的有关司法解释对此是无法回避的。

  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再次修改刑法。草案修改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等三种情况,删去贪污贿赂犯罪的五千元、五万元、十万元等具体数额定罪量刑标准。

  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常见的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的犯罪,也是公众极为关注的腐败行为。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是否公正、合理,事关我国法律的公信力,并将直接影响我国反腐工作的总体效果。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删去了对贪污贿赂犯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对于贪腐分子而言,未来的刑法是严苛了还是“宽松”了?

  我国现行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比较直观。以贪污罪为例,规定起刑点为五千元,贪污数额五千元至五万元为一档,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为一档,十万元以上的为一档,对应刑罚从一年直至死刑。这样的量刑标准是轻是重,目前司法界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意见。

  认为目前贪污贿赂犯罪量刑标准过重者认为,现行标准是1997年修订的,十几年来城乡居民收入大幅增加,五千元的起刑点与现实生活已不匹配。把量刑标准与居民收入甚至是通货膨胀挂钩,这种观点看似有理,但说出来还是“有损”司法威严,也难怪招来网民的一片骂声。认为有关标准过重者还认为,“严标准”与现实生活相脱节,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大量存在,相当数量的万元上下的贪污受贿案件未按犯罪处理,实际上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认为现行量刑标准过轻者也自有其理由。比如有人认为,我国盗窃罪的构成起点数额为500元,官员贪污是盗窃国家公帑,其社会危害性更甚于小偷,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贪污罪的起刑点应与盗窃罪看齐,定为500元。

  认为量刑标准过重者的理由比较“现实”,但现实得让公众难以接受。认为量刑标准过轻者的理由则过于理想,理想到难以执行。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删去了贪污贿赂犯罪中有关定罪量刑标准的具体数额,似乎有着回避“轻重之争”的考量。刑法修正案可以回避有关争议,但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最高法和最高检的有关司法解释,对此争议是无法回避的,与贪污贿赂罪有关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都将有具体的定义。

  两高未来司法解释的内容现在尚不可知,但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现实,还是可以略窥端倪。近年来,我国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刑罚判处存在较明显的轻刑化趋向,在已提起公诉的案件中,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人数占比过高。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此次修法明确提出,完善反腐制度规定,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是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由此推断,未来两高司法解释对量刑数额的规定,可能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有所调整,但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定罪量刑将趋于严格。

  目前存在的贪污贿赂犯罪轻刑化问题,说明相关法律规定之弊在太粗而不是太细。未来有关司法解释必须在犯罪数额、情节等方面做出更具体规定,有效制约法官的自由量刑权,这样才能促进量刑公正并巩固司法公正,才能对贪污贿赂犯罪形成有力打击。

  本报评论员 樊大彧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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