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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以介绍对象为幌子 骗3农民近17万元被判刑

2014年11月04日 16:24 来源:大众网 参与互动(0)

  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介绍对象结婚为由诈骗钱财的案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睿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不等。

  近年来,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不少农村妇女注入城市及发达地区,农村男青年的择偶空间明显缩小,特别是一些经济条件差或身体残疾的大龄青年找对象更加困难。于是,不法分子就利用农村家庭的老人急于给儿子完婚的心理,投进形形色色的骗婚“陷阱”引诱他们上钩,骗取财物。

  2011年四五月期间,被告人王睿、熊室友、李詹策伙同张天弟、童新娣、马云和、刘云云、邓世三(以上人员均为化名)等人交叉结伙,以介绍对象结婚为由,编造亲戚身份,分别在山东省单县谢集乡王板桥村、谢集乡袁新庄村,安徽省凤阳县刘府镇官地村诈骗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孔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168000元。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睿、熊室友、李詹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熊室友、李詹策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王睿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三起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中参与了犯罪预备,所起作用较小,对其参与的第二起犯罪,依法免除处罚。被告人王睿、熊室友、李詹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睿、李詹策积极退赃,被告人李詹策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睿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不等。

  详解“骗婚”对策

  一、“骗婚”的特点:一是不法分子瞄准的对象大多是农村经济条件偏差的大龄青年或身体有残疾的青年,利用他们急于成家的心理,依介绍对象为名行骗;二是不法分子在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大多以租金、买首饰和女方父母瞻养费为由索要钱财;三是团伙作案,他们常以媒人,待嫁女的家人,亲戚等一条龙的配合,以说媒、相亲、结婚、逃脱等程序进行。

  二、“骗婚”的原因:一是农村办喜事女方对聘礼的要求越来越高,男方负担越来越重,这是滋生骗婚案件最主要的原因。二是被骗的农民警惕性不高,缺乏法律意识。

  三、“骗婚”的对策:男女婚姻首先应建立在深厚感情基础上,或许生活中确有“一见钟情”,然而若凭一面之缘,女方便提出高额聘金,对于成家心切的大龄男青年来说必须提防诈骗;二是文中涉及的“婚姻”双方非本村本寨之人,而是跨县甚至跨省,不熟悉对方本人和家庭情况,因此不能轻信媒妁之言;三、若是男女双方真是“你有情我有意”,对于女方提供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交付高额礼金前可到当地派出所请求民警协助核实身份,免得上当受骗,若一旦发现受骗,应及时报案。(见习记者 聂冬梅 通讯员 王群)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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