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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出纳帮朋友完成揽储任务私挪百万公款 获刑三年

2014年11月12日 11:14 来源:武汉晚报 参与互动(0)

  出纳吴某为了帮在银行工作的朋友完成揽储任务,竟然挪用单位百万元资金私存将近7个月。昨悉,她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碍于情面帮朋友“完成任务”

  44岁的吴某是东西湖区某种子公司的出纳。由于工作关系,她经常出入银行办业务,时间一长就认识了客户经理杨某和乔某。2012年初,杨某和乔某二人先后请求吴某帮忙完成揽储任务。

  “那是公款,我不能随便动用。”起初,吴女士并不愿意。“只是把你单位的资金借来存3个月,储蓄期到后马上归还,一分不少。”之后,吴女士每次到银行办理公司账务,杨某都要相求,平时还多次打电话劝说。“我觉得大家关系都这么熟了,只是把钱存几个月定期,这样既可以赚点利息,又可以帮朋友的忙。”经不住多次劝说,吴某碍于情面答应了。

  她说没想到后果严重

  2012年2月13日,在杨某的“指导”下,吴女士和妹夫潘某一起来到银行,私自把单位经营资金100万元以劳务费的名义转入潘某的账户。第二天,她又和妹妹、妹夫再次来到银行,把妹夫账户上的100万元取出来,分两笔存到妹妹的个人账户上,这样就帮杨某和乔某完成了各自50万元的揽储任务。存好后,她主动打电话告诉乔某说已经帮忙完成任务。

  这笔3个月的定期存款到期后没有及时取出,系统又自动转存了3个月。直到2012年9月,吴女士才把这100万元及利息1.5万元取出来归还给单位,这笔钱在个人账上呆了6 个月28天。

  “连一顿饭都没吃过,都只是口头感谢了我。”吴女士表示,挪用公款完全是出于给朋友帮忙,并无贪图利益之想。虽然明知道公款不能私自挪用,“但我真没有想到后果会有这么严重。”案发后,除了为自己的“义气”懊悔,吴女士更为自己法律意识的淡薄感到羞愧。

  根据刑法规定,吴女士利用其经管财务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公款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吴女士为何能如此轻易挪用公司资金长达半年多时间却无人发现?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该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长期不和银行对账,存在资金流水不入账、公款私存等现象,且并未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 (通讯员杨敏 彭超 记者高星)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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